首创证券: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2-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二年十月
(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
司的信息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
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
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
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
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
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
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
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
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
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应当就调研
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
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
复,投资者可以通过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让中小股东更加方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
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
报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
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
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
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栏目,加强投资者
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
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的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
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二十一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
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
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予以展示;
  (三)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
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四)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
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五)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七)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
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八)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
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披露
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九)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十)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确保
有专人陪同整个活动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
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公司应当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
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
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
开。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
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事会对投资
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
安排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
系的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
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业务、管理、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
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证券业务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首创证券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