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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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
                规定的说明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信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信新显”)43.86%股
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
七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长信新显主要从事车载(曲面)盖板及触控显示模组、高端显示模组、薄化
及超薄柔性玻璃盖板(UTG)等高附加值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长信新显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显示器件制造行业”
                   (行业代码:C3974)。长信新显所
处行业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
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
市的行业类型。同时,长信新显与公司处于同行业。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
第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
第九条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
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
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5.17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重组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重
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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