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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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1       证券简称:雪榕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23056       债券简称:雪榕转债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雪榕生物”)于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了《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一致
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雪
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
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
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 427
名激励对象中,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取消拟授予上述 4 名离职
激励对象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由 7,580 万股变为 7,565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来的 427 名调整为 423 名,预留部分的股票数量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雪榕生物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系基于股东大会的授权,且履行了
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
划(草案)》关于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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