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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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5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管
                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朱伟华先生,持股 5%以上股东、副总经
理朱伟民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
经理朱伟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14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9.91%),计
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朱伟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6,602,500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16%),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
宗交易方式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
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56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69%)。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朱伟华先生及持股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
  股东名称          职务
                                (股)          例(%)
  朱伟华         董事、副总经理       9,140,000         9.91
   朱伟民          副总经理              6,602,500      7.1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三)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股东名称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不超过)(%)
    朱伟华               1,840,000               1.99
    朱伟民               1,560,000               1.69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
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五)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2023 年 2
月 17 日-2023 年 8 月 16 日);
   (六)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
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朱伟华及朱伟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朱伟华及朱伟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
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 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
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
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公司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
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
所 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按有权
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兼副总经理朱伟华、副总经理朱伟民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伟华及朱伟民先生严格遵守其所
做出的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
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朱伟华及朱伟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
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二)朱伟华及朱伟民先生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朱伟华及朱伟民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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