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衡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暨注销部分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3)第 017 号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达”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暨注销部分期权(以
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的条件进行了核查,
对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
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山东威达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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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
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的授权与批准
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红女士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51 人调整为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山威 JLC2;期权代码:037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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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授权,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意将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61 元/份调整为 10.51 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
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行
权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50 人调
整为 316 人,期权数量由 26,880,000 份调整为 23,766,400 份,注销 3,113,600
份;同意符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298 名激励对
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6,896,400 份,行权价格为 10.5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据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51 元/份调整为 10.36 元/份。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期权数量暨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
,同意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由 316 人调整为 301 人,期权数量由 23,766,400 份调整为 20,755,984
份(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 6,896,400 份,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实际发
生行权 4,788,984 份)
,注销 3,010,416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暨注销部分期权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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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年 2 月 3 日)已到期,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决定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所涉及的 106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107,416 份。
适合成为激励对象,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
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903,000 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
综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16 人调整为 301 人,股票期
权数量由 23,766,400 份调整为 20,755,984 份(其中,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
为 6,896,400 份,在第一个行权期内实际发生行权 4,788,984 份)
。
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威达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
注销部分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已经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调整、本次注销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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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霍桂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梁茂卿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