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增”)相关事宜,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
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在定增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以募集
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
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
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
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8日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嘉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9号),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257,493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8.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07,488,427.5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9,100,895.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3,378,387,532.0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
报字[2022]第ZC10366号)。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
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
操作流程
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
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信用证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进行支付,在信用证支付后从募集资金专
户中将等额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账户进行置换。
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
资金的信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
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财务部按月编制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及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的汇总表,每月初将上月的上述资料及汇总表通知并抄送保荐机构。
信用证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
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加快公
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
低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障募
集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
本,该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