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 》”)的 规定 , 我们 作 为南 京 寒锐 钴 业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 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南京寒锐钴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进行了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
下:
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
填补的具体措施。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陈议 叶邦银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