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发行 GDR 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
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
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的方案是董事会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分配方案有利于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
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
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投保责任险及招股说
明书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本次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华 伍 中 信
席 卿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