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GDR发行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3-0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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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GDR 发 行 上 市 后 适 用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交所上市规则》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监
事会遵照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
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召开,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
征求监事和一定范围内职工的意见。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10 日内在召开临时
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
罚或者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二) 会议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足三日的,应当事先取得过半
数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队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实际收到的书面表决意
见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四章   监事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
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按规定需要监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监事宣读独立监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
进行表决。监事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每名监事有 1 票表
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不同决
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议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资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监事会应当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该对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
理人)姓名;
  (四) 会议议程;
  (五) 监事发言要点;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会后负责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办理在指定网站和报纸的信息披露事务。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和结果
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
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会议材料、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资料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
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关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并自公
司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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