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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
公告载明公司拟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银行总行
大厦(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以及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宁波银行总行大厦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3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4,084,704,5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55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3,788,0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4,069,672,89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0%;13,908,430 股反对;1,123,24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1,945,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40 股;弃权 300 股。
表决情况:4,083,405,8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175,440 股反对;1,123,249 股弃权。
案
表决情况:4,083,405,88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2%;175,440 股反对;1,123,249 股弃权。
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兴(宁
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 QFII、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888,901,7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541%;175,440 股反对;1,123,249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71,945,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240 股;弃权 300 股。
表决情况:4,078,190,86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5%;4,094,461 股反对;2,419,249 股弃权。
议案
本项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其中:
(1)周建华
同意股数为 4,037,143,180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5,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8%。
(2)魏雪梅
同意股数为 4,037,139,671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4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3)陈德隆
同意股数为 4,037,139,321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1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4)邱清和
同意股数为 4,037,139,220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5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5)刘新宇
同意股数为 4,037,188,720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3,041,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78%。
(6)陆华裕
同意股数为 4,038,328,693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7)庄灵君
同意股数为 4,040,809,326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8)罗维开
同意股数为 3,893,407,311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1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95,541,1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412%。
(9)冯培炯
同意股数为 4,035,110,622 股,占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2,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2%。
案
本项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其中:
(1)贝多广
表决情况:4,042,930,64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7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6,4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9%。
(2)李浩
表决情况:4,040,864,69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4,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7%。
(3)洪佩丽
表决情况:4,043,028,79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3,022,0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944%。
(4)王维安
表决情况:4,034,272,92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5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1,635,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520%。
(5)李仁杰
表决情况:4,044,121,65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32,994,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96%。
案
本项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其中:
(1)丁元耀
表决情况:4,044,137,22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8%。
(2)俞德昌
表决情况:4,044,119,0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4%。
(3)鲍明伟
表决情况:4,044,119,08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64%。
经查验: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
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