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
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
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
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通信”或“上市公司”)
拟发行股份购买迪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业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长江通信委托,担任长江通信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长江通信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
让所持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 11.455%股权。上述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 全 齐 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