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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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武
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湖北立丰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龚璇律师、夏诗梦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本所律
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文华路 2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熊向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2 月 10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
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计【3】人,代表股份【68,73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4.7164】%。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8,536,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数的【34.6144】%。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20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02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
人,代表股份【20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1020】%。
中小投资者是指持有公司 5%以内股份的股东。
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2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
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
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聘用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同意票
【68,738,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本议案属于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持股 5%以下
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票【201,960】股,占出席会议持股 5%以下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属于临
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范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或取
消的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投票,经监票人监票及清
点,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
过,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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