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应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咨询电话由董秘办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四)公司网站: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在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五)现场参观、座谈交流:当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分析师或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六)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
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九)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
的投资者提问,并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上证 e 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节 现场参观、接受调研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或有关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调研、采访或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及时通知董秘办,由董秘办统
一组织接待。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 1)。
第十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秘办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
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接待或调研过程中,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
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条 接待或调研完毕后,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作为信息披露备查登记(附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
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
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派并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
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
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秘办承
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定期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对投资者投诉的专项记录应完整反映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和答复情
况;
(五) 其他内容。
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秘办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述网站公布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附件 1:
承 诺 书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
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附件 2:
证券代码:603990 证券简称:麦迪科技 编号: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日期 时间
地点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形式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人
员及职务
公司接待人员及
职务
主题
附件清单(如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