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8 证券简称:青岛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9:15-15:00。
(二)会议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岛银行总行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景在伦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
分类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占有表决权
人 代表有表决权 人 代表有表决权 人 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 股份总数比 股份总数比
数 股份数量 数 股份数量 数 股份数量
例(%) 例(%) 例(%)
A股 10 1,072,254,344 19.342733 20 1,084,054,207 19.555594 30 2,156,308,551 38.898327
H股 2 1,436,557,736 25.914516 - - - 2 1,436,557,736 25.914516
总体 12 2,508,812,080 45.257249 20 1,084,054,207 19.555594 32 3,592,866,287 64.812843
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 股东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类型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A股 2,156,169,241 99.993539 135,510 0.006284 3,800 0.000176
关于选举吴显明先生为青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合计 3,592,726,977 99.996123 135,510 0.003772 3,800 0.000106
A股 2,156,180,291 99.994052 128,260 0.005948 0 0
关于选举张文础先生为青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合计 3,592,726,276 99.996103 140,011 0.003897 0 0
A股 2,143,162,135 99.390328 13,146,416 0.609672 0 0
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合计 3,579,649,491 99.632138 13,216,796 0.367862 0 0
A股 2,156,184,091 99.994228 124,460 0.005772 0 0
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
则》的议案
合计 3,592,741,827 99.996536 124,460 0.003464 0 0
A股 2,143,162,135 99.390328 13,146,416 0.609672 0 0
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
则》的议案
合计 3,579,649,491 99.632138 13,216,796 0.367862 0 0
A股 2,156,184,091 99.994228 124,460 0.005772 0 0
关于修订《青岛银行股份
则》的议案
合计 3,592,741,827 99.996536 124,460 0.003464 0 0
注:1.上表中“股数”,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比例”,指相关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占相应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述议案第 3、4、5、6 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由于上述议案属于影响 A 股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
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关于选举吴显明先生为青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张文础先生为青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 A 股股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李元媛律师和黄晓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
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