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Add: 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座 26 层
电话 Tel: 0351-8395811 传真 Fax: 0351-8395822 邮编:030006
-1-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翟颖律师、梁慧茹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而
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2-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
(三)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其他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期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下午 2:30 在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盛更红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3-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投票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计 276 人,代表股份 161,950,9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参会股东均为 2023
年 2 月 3 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
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表决。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该公司任职的关联
-4-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在审议第 4-7 项议案时需回避表决且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议案进行投票。
表和监事进行监票、计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投票结果如下:
-5-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总体表决 情况 其中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 中小 股东表 决情况
占出席 占出席 占 出 席会 占 出 席会 占出席
议案 占 出 席会 表决
会 议有 会 议有 议 中小 股 议 中小 股 会 议有
编码 议案名称 效 表 决 反 对 票数 议 有效表 效表决
同 意 票数 弃 权 票数 同 意 票数 东 有 效 表 反 对 票数 东 有 效表 弃 权 票数 效表决
结果
股 份总 决 股份总 股 份总 决 权 股份 决 权 股份 股 份总
数的比 数 的 比例 数的比 总 数的比 总 数 的比 数的比
例 例 例 例 例
《关于注册发行超短 通过
期融资券的议案》 3,830,575,639 99.98% 610,300 0.02% 8,542 0.00% 223,201,305 99.72% 610,300 0.27% 8,542 0.00%
《关于注册发行中期 通过
票据的议案》 3,830,575,639 99.98% 610,300 0.02% 8,542 0.00% 223,201,305 99.72% 610,300 0.27% 8,542 0.00%
《关于注册发行公司
项表决)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6-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总体表决 情况 其中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 中小 股东表 决情况
占出席 占出席 占 出 席会 占 出 席会 占出席
议案 占 出 席会 表决
会 议有 会 议有 议 中小 股 议 中小 股 会 议有
编码 议案名称 效 表 决 反 对 票数 议 有效表 效表决
同 意 票数 弃 权 票数 同 意 票数 东 有 效 表 反 对 票数 东 有 效表 弃 权 票数 效表决
结果
股 份总 决 股份总 股 份总 决 权 股份 决 权 股份 股 份总
数的比 数 的 比例 数的比 总 数的比 总 数 的比 数的比
例 例 例 例 例
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关于与太钢集团签
通过
协议>的议案》
《关于与太钢集团签
通过
议案》
《关于与太钢集团签
通过
协议>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与日常
通过
预计的议案》
-7-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8-
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培义
承办律师:
翟 颖
承办律师 :
梁慧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