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上锦杭非诉字第 40629 号
致: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一彬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
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
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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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
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
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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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并在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
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香港、伦敦、西雅图和新加坡开设办公室,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
与英国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
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
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与并购等法律业务。
金融以及企业重整等法律业务。
融以及企业重整、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20 年 7 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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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
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
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
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
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
法提出处置和规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
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
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
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开展相关
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 4,000 工作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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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一彬科技、公司、发行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股份公司
宁波长华 指 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浙江长华、长华股份 指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18)
长华有限 指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华长盛 指 宁波长华长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长华 指 武汉长华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长庆 指 吉林长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广州长华 指 广州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广东长华 指 广东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盛闻贸易 指 宁波盛闻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长华布施螺子有限公司,系长华股份与株式会社
布施骡子 指 FUSERASHI、株式会社 FUSERASHI 九州成立的合营企业,
长华股份持股 51%
一彬实业 指 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东恒石油 指 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兰溪普华臻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普华臻宜 指
之一
杭州金投智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
金投智业 指
之一
金智投资 指 杭州金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之一
君锋投资 指 宁波君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之一
宁波甬潮白鹭林壹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甬潮白鹭林 指
人股东之一
嘉兴聚潮 指 嘉兴聚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股东之一
民生投资 指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甬潮创投 指 甬潮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股东之一
天阅财富 指 天阅财富(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翼宇 指 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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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华 指 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广州翼宇 指 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郑州翼宇 指 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武汉彬宇 指 武汉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广东一彬 指 广东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美国翼宇 指 IYU Automotive,Inc.,为发行人的美国全资子公司
佛山彬宇 指 佛山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武汉翼宇 指 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沈阳翼宇 指 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宁波中晋 指 宁波中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发行人的分
一彬科技天津分公司 指
公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发行人的分
一彬科技成都分公司 指
公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发行人的分
一彬科技扬州分公司 指
公司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支社,为发行人的日本
一彬科技日本支社 指
分公司
大越化纤 指 宁波大越化纤制品有限公司
大越新材料 指 宁波大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劳杰克电器 指 宁波劳杰克电器有限公司
大志电器 指 宁波大志电器有限公司
五金拉丝厂 指 慈溪市周巷镇长华五金拉丝厂
坚明网络 指 宁波坚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速朋货运 指 慈溪市速朋货运代理服务部
佳飞五金 指 慈溪市周巷佳飞五金配件厂
舒航紧固件 指 慈溪市周巷舒航紧固件厂
上驰汽车配件厂 指 慈溪上驰汽车配件厂
姚书珍运输户 指 慈溪市周巷姚书珍运输户
东风本田 指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神龙汽车 指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上汽通用 指 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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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
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Volvo Cars N.V.、Volvo Car USA LLC,DBA、Volvo Car US
Operations、Volvo Car Corporation、大庆沃尔沃汽车制造有
限公司、中嘉汽车制造(成都)有限公司、沃尔沃汽车技术
(上海)有限公司、浙江远景汽配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
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亚欧汽车制造(台州)有限公司、沃
吉利集团 指
尔沃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领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
姚领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跑诗达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宁
波吉利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凯悦汽车大部件制造(张家
口)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
究院(宁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李尔长春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沈阳李尔金杯汽车系统
有限公司、沈阳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李尔汽车系统
有限公司、上海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李
尔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上海李尔汽车系统有限公司常熟分公
李尔 指
司、李尔汽车零件(武汉)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李尔泰新汽
车座椅有限公司、李尔汽车系统(常熟)有限公司、李尔汽
车系统(嘉兴)有限公司、李尔汽车系统(重庆)有限公司
遂宁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关
广汽丰田 指
联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 7 月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宁波一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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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民生证券、保荐人、保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次发行的审计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机构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万隆评估 指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HZAA10541 号《宁波一彬电子
《审计报告》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21 年 1-6 月 IPO 审计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HZAA10554 号《关于宁波一彬
《内控鉴证报告》 指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HZAA10552 号《宁波一彬电子
《纳税专项说明》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
信永中和出具的 XYZH/2021HZAA10553 号《宁波一彬电子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
明》
《招股说明书》、招股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指
书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93.34 万股人民
本次发行 指
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公司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093.34 万股人民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行为
募投项目 指 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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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
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确
认公司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
公司 2018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及其附属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
议案》《关于制定〈利润分配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其他相关内部治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
了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
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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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3,093.34 万股,且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可买卖 A 股股票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机关和代码
号 金额 资金金额 文件
宁波市生态
汽车零部件(慈 慈溪市发展与改革局 环境局慈溪
设项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研发中心和信息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化升级项目 50
补充营运资金项
目
合 计 63,389.01 63,389.01 / /
[注]2021 年 12 月 15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为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专业实验室,研发(试
验)基地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之日起算。
有关事项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拟具
体授权如下:
价区间、发行价格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上市交易;
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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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
途:
拟使用募
序 项目投资 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集资金金 项目备案机关和代码
号 金额 文件
额
宁波市生态
汽车零部件(慈
慈溪市发展与改革局 环境局慈溪
设项目
研发中心和信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息化升级项目 2112-330282-07-02-468950
补充营运资金
项目
合 计 63,389.01 63,389.01 / /
[注]2021 年 12 月 15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为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专业实验室,研发(试
验)基地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
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实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结余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计划投入项目的金额,则不
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议案》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除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利润分配外,本次发行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
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束措施的议案》
属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查验了上述会议的相关通知、签到册、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等文件,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内部规章制度,对决议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
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82793008263G
住 所 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王建华
注册资本 9,280 万元
实收资本 9,28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
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
经营范围 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3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8 月 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宁波长华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当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自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系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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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年检资料等,发行人自宁波长华成立以来持续
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信永中和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访谈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
(六)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主要从事
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王建华和徐姚宁,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亦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
登记资料、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八)查验及结论
为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
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资
料;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仲裁网查询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就公
司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经营、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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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系统查询;就公司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经营、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以及发
行人的股份、主要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签署了《保荐协议》与《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
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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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障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别作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裁判文书网等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三条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经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
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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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阅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
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政府主管
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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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鉴证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财务总监,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
中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
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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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据此,发行人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①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
损益后孰低原则)分别为 4,894.80 万元、 8,431.91 万元、3,135.38 万元、1,622.53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
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②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即 2020 年度、2019 年
度、2018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0,594.66 万元、14,344.29
万元、11,271.06 万元,累计为 46,210.01 万元,超过 5,000.00 万元;发行人报告
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即 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9,280.00 万元,不少于 3,000.00 万元。
④报告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最近一期末(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
表显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411.59 万
元,净资产为 56,182.06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73%,不高于 20%。
⑤报告期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7,896.88 万元,不存
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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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纳税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以及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据此,发行人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重大
合同及诉讼仲裁情况进行的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
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关事项。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基于发行人拟
报送的书面申请文件的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
在如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
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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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据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查验,包括:查验发行
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查阅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
控鉴证报告》《纳税专项说明》等;实地调查发行人的相关职能部门;就发行人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得发行人书面确认并取得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就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相关事项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等情形分别取得发行人和相关人员的书面确认并访谈了财务总监;查阅发行人
本次发行方案及《招股说明书》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
人股票上市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宁波长华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宁波长华的设立,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宁波长华的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造成障碍。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系由宁波长华整体变更设立,具体程序如下:
(1)2016 年 8 月 25 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
第 33020082409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核准宁波长华汽车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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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6 年 10 月 15 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确认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
(3)2016 年 12 月 28 日,宁波长华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宁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万隆评报字(2016)第 1975 号”《评估报告》确认了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经评估净资产为 159,514,644.93 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33070074 号”《审计报告》确认了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116,350,882.30 元;
此外,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以 2.0851:1 的比例折合股份 5,580
万股,每股 1.00 元,折股溢价部分 60,550,882.30 元人民币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
公积。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5,580 万元,股份总数为 5,58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认购股份数 出资额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万元)
(4)2021 年 12 月 6 日,一彬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净资产复核
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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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议案。2021 年 12 月 21 日,一彬科技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净资产复核报告〉的议
案》《关于确认〈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的议案》等议案的
主要内容如下:
基于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公司委托信永中和对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进行的股改事项进行了专项审计复核,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69
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经信永中和专项审计,截
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的总资产为 749,626,174.28 元,负债为 45,458,247.11
元,净资产为 112,856,089.28 元。经信永中和专项审计,宁波长华截至 2016 年
根据会计差错调整追溯补提存货跌价所致,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股东权益,亦不
会对股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43 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止,公司(筹)
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2,856,089.28 元按照 2.0225:1(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
小数点后四位)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 5,58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580 万元,余额人民币 57,056,089.28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经核查,上述验资报告中总资产、负债、净资
产及折股比例的变动,主要系信永中和根据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调整进行追
溯调整所致,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股东权益。重新验资后,全体股东已经全部足
额缴纳股本,不会对股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
(7)2017 年 1 月 12 日,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召开创立
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公司首次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8)2017 年 1 月 20 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统一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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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代码为 91330282793008263G 的《营业执照》;
(9)2017 年 1 月 16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7]330700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6,350,882.30 元,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5,580 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2,856,089.28 元按照 2.0225:1(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
额人民币 57,056,089.28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发行人有 12 名发起人股东,均系自然人股东。经核查全体发起人的身份证
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12 名发起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有住所,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担任发起人股东并对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具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股
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具体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12 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的法定人数要求和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要求;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本为 5,580 万股,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
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行人本次整体变更已经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并履行了审计、评估和
验资程序,发行人整体变更事宜、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7 年第一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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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名称已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住所为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
发行人有公司住所。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
手续。
(三)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
乔治刚、刘镇忠、江其勇、陈月芬、周云豪、胡晨霖共 12 名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约定:上
述 12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
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一致同意在变更设立股份
公司后,在条件成熟时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中国境内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
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专审字[2016]33070074 号”《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
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确认的净资产人民币 116,350,882.30 元,按 2.0851: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 60,550,882.3
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80 万元;
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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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出资额(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事项
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宁波长华的净
资产为 116,350,882.30 元。
进行了专项审计复核,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69 号《宁波一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经信永中和专项审计,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的总资产为 749,626,174.28 元,负债为 45,458,247.11 元,净资产
为 112,856,089.28 元。
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宁波长华经评估后的净
资产为 159,514,644.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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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的净资产 116,350,882.30 元,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5,580 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43 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止,公司(筹)
之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章程之规定,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
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2,856,089.28 元按照 2.0225:1(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
小数点后四位)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 5,580.00 万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580 万元,余额人民币 57,056,089.28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的法
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起人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代表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用于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净资产折股)报告的议案》;
(3)关于设立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关于审议《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关于审议《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报告》的议案;
(6)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7)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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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授权刘本良具体办理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事宜的议案;
(9)关于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关于审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审议《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审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6)关于审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审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设立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宁波长华在市场监督管理
局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重点查验了宁波长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股东会
决议、审计及评估报告、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创立大会暨首次
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资料,就宁波长华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的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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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记载于最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
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
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
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
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权、土地
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生产系统、原
料采购与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
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
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
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
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七)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独立性进行了查验,包括:审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
证书或相关合同,查阅《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实地查看发行人的经营
场所、职能部门、人员及办公设备;就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单位领取薪酬或
享受其他待遇对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就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存在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了《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发
起人协议》以及宁波长华整体变更为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发行人设立时共
有 12 名发起人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5,58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分别为王建华、王彬宇、褚国芬、周旭光、熊军锋、谢迪、乔
治刚、刘镇忠、江其勇、陈月芬、周云豪、胡晨霖 12 名自然人股东。各发起人
的基本情况如下:
王建华,男,197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22197003******,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建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49,137,199 股,
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52.9496%;此外,王建华与其配偶徐姚宁通过
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13.6494%股份,其中:王建华持有一彬实业 70%的出
资额,王建华配偶徐姚宁持有一彬实业 30%的出资额。
王彬宇,男,199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82199607******,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彬宇持有发行人股份 5,580,000 股,占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6.0129%,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褚国芬,女,197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22197912******,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褚国芬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周旭光,男,196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512926196812******,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武汉彬宇总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周旭光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熊军锋,男,197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302221978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行政总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熊军锋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谢 迪 , 男 , 1968 年 12 月 出 生 出 生 , 中 国 国 籍 , 身 份 证 号 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谢迪持有发行人股份 641,701 股,占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691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乔治刚,男,1970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20104197007******,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乔治刚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刘镇忠,男,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220104196805******,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长华及沈阳翼宇总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刘镇忠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江其勇,男,1981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60425198110******,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质量总监。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江其勇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陈月芬,女,1970 年 2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330222197002******,中国国
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月芬持有发行人股份 200,000 股,占发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2155%,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周云豪,男,1976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42224197610******,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广州翼宇监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周云豪持有发行人股份 83,699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0902%,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胡晨霖,男,196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420400196607******,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胡晨霖持有发行人股份 60,000 股,占发行
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0647%,不存在间接持股的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
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共有 62 名现有股东,除 12 名发起人股东之外,还有 50 名
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包括 36 名自然人股东、8 名法人股东和 6 名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62 名股东,其中 12 名为
发起人股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50 名非发起人股东,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一彬科技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9,280.00 100.00%
其中,8 名法人股东和 6 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彬实业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用代码为 91330282MA282CT81G,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慈
溪市周巷镇开发一路 4 号 1 号楼。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投资管理
(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
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汽车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
限自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登记机关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一彬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一彬实业依法存续。一彬实业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266.67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3.6494%。
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2 月 20 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37042286363,法定代表人为张根富,经营
场所为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580 号。经营范围为:带储存经营成品油:汽油、柴
油(闭杯闪点≤60℃);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成品油:煤油,其他
危险化学品:甲醇、丙烯、乙烯、甲苯、石脑油、1,2-二甲苯、1,3-二甲苯、
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甲基叔丁基醚、苯、异辛烷、1-丁烯、2-丁烯、异丁烯、
正丁烷、异丁烷、1-戊烯、2-戊烯、正己烷;批发、零售:燃料油、石脑油、液
蜡油、化工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五金
交电;货物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
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服务:储存设备的租赁,货物装卸(除危险品);
特种燃料及助剂的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
自 1998 年 2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55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依法存续。杭州东恒
石油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460.00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的 4.9569%。
普华臻宜成立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781MA2DB1E47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 508 号 A 座 2601
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经
营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普华臻宜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JH412,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基金管
理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205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普华臻宜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号 (万元)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
人
合计 1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普华臻宜依法存续。普华臻宜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266.67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2.8736%。
金投智业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102MA2H0G9A9E,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 88-2 号 625 室。经营范围为:
服务: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经营期限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39 年
金投智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JJ603,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基金管
理人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17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投智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合计 12,6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投智业依法存续。金投智业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金智投资成立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104MA28T8PQXF,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 2-6 号 32 楼 3201-6 室。经营范围
为:实业投资;服务:投资咨询(除股票、证券),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智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号 (万元) (%)
合计 15,1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智投资依法存续。金智投资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君锋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206MA2AJM9L2F,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伟锋,经营场所为浙江
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N0173。经营范围为:实业投
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经营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君锋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号 (万元) (%)
合计 12,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君锋投资依法存续。君锋投资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甬潮白鹭林成立于 2018 年 8 月 7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01MA2CJ5WD9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甬潮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290 号 3 号楼 202 室。经营范
围为:创业投资及咨询服务;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
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
营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甬潮白鹭林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EJ30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基金管
理人宁波甬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831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甬潮白鹭林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号 (万元) (%)
执行事务合伙
人
上海昙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1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甬潮白鹭林依法存续。甬潮白鹭林目前持有
发行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嘉兴聚潮成立于 2020 年 4 月 9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用代码为 91330402MA2CYR0Y9U,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剑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 1856 号基金
小镇 1 号楼 154 室-34。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40
年 4 月 8 日,登记机关为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嘉兴聚潮已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LT878,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其基金管
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862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聚潮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合伙人类别
(万元)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剑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5,3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聚潮依法存续。嘉兴聚潮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民生投资成立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069614203B,法定代表人为冯鹤年,经营场所为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6701-01A 单元。经
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营期限自 2013 年 5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罗湖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民生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0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民生投资依法存续。民生投资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133.33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1.4368%。
甬潮创投成立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3404862031,法定代表人为叶建荣,经营
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掌起镇集贸市场 B#楼 1-25 号。经营范围为:创业投
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
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
顾问机构。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甬潮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2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甬潮创投依法存续。甬潮创投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66.67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7184%。
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800312963789M,
法定代表人为李素粉,经营场所为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 1 号楼东单元 13 层
不含前置审批项目,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不能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发布;
文化交流活动的策划;普通货物搬运、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保洁服
务;铆焊加工;受邮政局授权从事邮件分拣分发;档案管理服务;机械设备(不
含特种设备)维护、维修、销售;电气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电线电缆、普通劳
保用品、润滑油(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会展服务;汽车租赁;
家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存续。
山东弘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0.1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股本总额的 0.00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济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811MA3CHFCK7X,法定代表
人为王昌轩,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车站西路 28 号。经营范
围为: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职业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养护;保
洁服务;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代办社会保险;会展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济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1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济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法存续。济
宁市圣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0.1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股本总额的 0.0011%。
天阅财富(曾用名为天阅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金小镇大厦 F 座 195。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资产管
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
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
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阅财富已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P102022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阅财富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阅财富依法存续。天阅财富目前持有发行
人股份 0.1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0.0011%。
山东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济宁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
用代码为 91370800587150779N,法定代表人为张艳玲,经营场所为济宁高新区
金宇路南万丽富德广场第 0001 幢 517 号房。经营范围为:工程机械设备及零配
件、通用设备及零配件、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
液压支架制造及维护;普通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东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东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存续。山东
沃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股份 0.1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
总额的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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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
联关系如下:
直接持有发行人
股东姓名 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股份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徐姚宁配偶、王彬宇之父,
王建华 52.9496%
持有一彬实业 70%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系王建华配偶、王彬宇之母,持有一彬实
徐姚宁 1.4368%
业 30%的股权
一彬实业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控制的企业 13.6494%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之子,为王建华、徐姚宁的
王彬宇 6.0129%
一致行动人
姚绒绒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胞姐王月华之女 3.3621%
金投智业 金投智业与金智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杭州泰恒投 1.4368%
金智投资 资管理有限公司。 1.4368%
君锋投资 君锋投资持有金投智业 6.3492%的出资份额 1.4368%
甬潮白鹭林 甬潮创投直接持有甬潮白鹭林 29.75%份额,通过宁波甬 1.4368%
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甬潮白鹭林 2.00%份额,
甬潮创投 0.7184%
合计持有甬潮白鹭林 31.75%份额。
东恒石油 东恒石油系民生证券股东,持有民生证券 4.49%股权, 4.9569%
民生投资 即通过民生证券间接持有民生投资 4.49%的股份 1.4368%
谢迪 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堂姐之子 0.6915%
王立坚 实际控制人徐姚宁之妹夫 0.1293%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其他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建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52.9496%的股份,
同时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发行人 9.5546%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62.5042%
的股份。因此,王建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建华、徐姚宁(系王建华配偶)。王建华直接持有
发行人 52.9496%的股份,徐姚宁直接持有发行人 1.4368%的股份,二人合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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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持有发行人 54.3864%的股份。此外,王建华、徐姚宁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
公司 13.6494%的股份,即王建华、徐姚宁能够合计控制公司 68.0358%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与徐姚宁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司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之子,直接持有公司 6.0129%的股份。王建华、徐
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合计持有公司 74.05%的股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建华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姚宁
担任发行人董事,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有重大影响力。
综上,王建华与徐姚宁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期初至今,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一直为王建华和徐姚宁,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公司的发起人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其中 5,580 万元计入实收股本,余额 60,550,882.30 元计入资本公积。
进行了专项审计复核,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69 号《宁波一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经信永中和专项审计,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的总资产为 749,626,174.28 元,负债为 45,458,247.11 元,净资产
为 112,856,089.28 元。
《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的净资产 116,350,882.30 元,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5,580 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其余 60,550,882.30 元计入资本公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2,856,089.28 元按照 2.0225:1(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
额人民币 57,056,089.28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转移
因发行人系由宁波长华整体变更设立,宁波长华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的所有
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均由发行人法定承继。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应办理变更登记的宁波长华的资产、权利权属证书已
全部转移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经本所律师通过查阅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检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等核查方式,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如下:
(1)普华臻宜已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JH412,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基
金管理人浙江普华天勤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根据《证券
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2055。
(2)金投智业已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JJ603,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基
金管理人杭州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178。
(3)甬潮白鹭林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EJ30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其
基金管理人宁波甬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8311。
(4)嘉兴聚潮已于 2020 年 09 月 21 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LT878,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其
基金管理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8623。
本所律师认为,普华臻宜、金投智业、甬潮白鹭林、嘉兴巨潮为私募基金股
东,前述私募基金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除前述私募基金股东外,其他股东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八)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
查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或其营业执照;查验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就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对股东进行了访谈;查验了
发行人相关资产等权属变更文件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能力或依法存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
行人出资及成为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宁波长华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3 日的宁波长华,宁波长华系由长华有限通
过派生分立设立。
第 067731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分立新设的企业名称为宁波长
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
“1、同意长华有限采用派生分立方式,分立成二家公司,即保留“浙江长
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设“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浙江长华分
立程序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负债情况:长华有限资产总额为 20,644.50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074.59 万元,所
有者权益为 10,569.91 万元。注册资本:长华有限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
币 8,000 万元;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1)王长土出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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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长华有限的 50%的股权;(2)王建华出资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占长华有
限的 50%的股权;
负债总额为 10,074.59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10,569.91 万元。具体划分如下:
(1)分割给分立保留的长华有限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计总资产为
有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并包括原对宁波长华布施螺子有限公司的投资
资本为 6,420 万元;股东 2 人,王长土占分立后长华有限 50%股权,王建华占分
立后长华有限 50%股权;
(2)分割给分立新设的宁波长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如下:
计总资产为 4,252.18 万元(包括原长华有限在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
区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并包括原长华有限对宁波长华正清装饰
件有限公司的投资 200 万元、对慈溪市长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投资 20 万元),
负债总额为 2,164.62 万元,净资产为 2,087.56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 1,580 万元;
股东 2 人,王建华持有分立新设宁波长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50%的股权,王长土
持有分立新设宁波长华汽车装饰有限公司 50%的股权;
(1)分立后的存续公司的名称: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慈
溪市周巷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长土;注册资本:6,420 万元;各股
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长土 3,210 50
王建华 3,210 50
合计 6,420 100
(2)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
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建华;注册资本 1,580 万元;
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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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建华 790 50
王长土 790 50
合计 1,580 100
立后的公司承继,并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公告》。
长华有限 2006 年 5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 2006 年 6 月 18 日关于派生分立的股
东会决议为基础,编制了分立前原长华有限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分立后长
华有限与宁波长华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将上述财务报表及清单报送工商
登记机关备案。
(2006)第 494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6 年 6 月 18 日止,宁波长华已
收到王建华和王长土投入的货币资金 1,580 万元。
就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担保做出如下说明:“一、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立基准日资产总额为 20,644.50 万元;负债总额
为 10,074.59 万元(其中:短期借款 6,930 万元,应付账款 2,466 万元,应交税金
和其他应交款 168 万元,其他应付款 143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10,569.91 万元。
二、按照《公司法》第 177 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据此,分立后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
公司,理所当然要对分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按照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
原则,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良好信誉和
形象,对公司分立前的所有债务及或有债务,本公司承诺: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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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自觉信守合同,保证依法偿还,决不会因公司分立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保证以分立后的公司的所有财产,为公司分立前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
致作出如下决议:1、公司名称: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2、注册资本:
出资额;王长土以货币出资 790 万元,占 50%,在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出资额;
关核定为准);5、确定公司住所、公司章程;6、选举王建华为公司执行董事(法
定代表人)、经理,选举王长土为公司监事,均为任期三年。
同日,宁波长华全体股东王建华、王长土签署了《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
公司章程》。
第 2-70 号《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并向宁波长华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合计 1,580.00 1,580.00 100.00% -
的宁波长华的塑料件、装饰件相关业务相较分立后长华有限保留的金属件相关业
务营收规模较小,且将原长华有限的塑料件、装饰件相关业务转移至新设的宁波
长华过程中因客户代码重新认证给宁波长华。前期业务开展产生较大损失,长华
有限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 2006 年 6 月 18 日的分立决议(以 2006 年 5 月 31 日经
审计后的净资产为基础,将 80.25 %的净资产分割给长华有限,将 19.75%的净资
产分割给宁波长华)进行补充约定,约定:调整为将 62.11%的净资产(共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分割给宁波长华,并同意长华有限、宁波长华按 62.11:37.89 的比例对公司 2006
年 6 月至实际分割完成日期间的盈亏予以承担。原分立决议关于分立的其他事项
保持不变。
年 10 月 31 日方完成本次分立的交割事项。
土、王建华共同确认签署了截至 2006 年 10 月 31 日的原长华有限及分立后长华
有限和宁波长华的《慈溪市工业企业财务报表》。
的财产分割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割日前长华有限的 交割日后长华有限的 交割日后宁波长华的
会计科目
资产负债表情况 资产负债表情况 资产负债表情况
货币资金 4,895,978.17 2,943,789.35 1,952,188.82
应收票据 4,295,000.00 4,295,000.00 -
应收账款 42,647,218.21 38,301,502.26 4,345,715.95
其他应收款 1,177,157.99 - 23,269,976.92
存货 61,286,281.02 52,772,692.79 8,513,588.23
待摊费用 1,370,099.80 1,313,678.07 56,421.73
长期股权投资 37,668,340.76 35,668,340.76 2,000,000.00
固定资产净值 55,826,771.79 50,866,253.36 4,960,518.43
在建工程 753,284.66 753,284.66 -
无形资产 10,607,566.76 9,749,989.73 857,577.03
长期待摊费用 1,382,163.73 1,380,025.05 2,138.68
资产合计 221,909,862.89 198,044,556.03 45,958,125.79
短期借款 90,900,000.00 90,900,000.00 -
应付账款 12,117,398.49 9,924,015.23 2,193,383.26
应付工资 2,940,475.40 2,317,150.40 623,325.00
应付福利费 2,121,042.00 1,740,310.58 380,731.42
应交税金 773,855.25 773,85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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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前长华有限的 交割日后长华有限的 交割日后宁波长华的
会计科目
资产负债表情况 资产负债表情况 资产负债表情况
其他应交款 80,057.28 80,057.28 -
其他应付款 1,774,367.56 23,244,897.13 622,289.36
负债总计 110,707,195.98 128,980,285.87 3,819,729.04
实收资本 80,000,000 64,200,000 15,800,000
资本公积 7,414,284.82 1,949,963.57 5,464,321.25
盈余公积 7,113,309.48 1,708,430.86 5,404,878.62
未分配利润 16,675,072.61 1,205,875.73 15,469,196.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1,202,666.91 69,064,270.16 42,138,396.7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
计
分立所得所有者权益占分立前
所有者权益的比例
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章程》。
字[2006]第 02-65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后,各股东的出资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合计 1,580.00 1,580.00 100.00% -
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前述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分别控股一家公司决定下实施
的股权变更,本次 5%股权的转让系双向同时实施,双方均不涉及股权转让款的
支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10%的出资额 158 万元,以人民币 15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月
华。
王长土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35%股权转让给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王建华经协商一致后作出安排,即:尽管王长土对长华有限、王建华对宁波长华
分别拥有控股权,但双方决定王长土独自经营管理长华有限、王建华独自经营管
理宁波长华,故分别全部转出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45%的股权、长华有限 45%的
股权,本次股权转让系双向同时实施,双方均不涉及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有限公司章程》。
字[2006]第 6-868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合计 1,580.00 1,580.00 100.00% -
[注]:王月华股权系代王建华之子王彬宇持有。
持有的宁波长华 10%股权转让给王彬宇,王彬宇未向王月华支付股权转让款,系
因王月华将原来代王彬宇持有的股权,还原给王彬宇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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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012]第 8-264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合计 1,580.00 1,580.00 100.00% -
和实收资本 4,000 万元。其中,王建华以货币资金认缴新增的 3,600 万元注册资
本,王彬宇以货币资金认缴新增的 400 万元注册资本。
案》。
第 44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8 月 8 日,宁波长华已经收到
股东王建华和王彬宇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2012]第 5-823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向宁波长华核发了新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合计 5,580.00 5,580.00 100.0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刘镇忠;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乔治刚;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对应出资
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迪;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
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其勇;王建华将其持有
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褚国
芬;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陈月芬;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军锋;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358%股权
(对应出资额为 20 万元)以 9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旭光;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
波长华 0.143%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8 万元)以 36.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云豪;
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宁波长华 0.107%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6 万元)以 27.6 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胡晨霖。
陈月芬、熊军锋、周旭光、周云豪、胡晨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原有组织机构保持不变。
案》。
周第 02-748 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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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5,580.00 5,580.00 100.00% /
(二)发行人的变更设立及股份公司的股本演变
计、评估基准日;同意聘请万隆评估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同意聘请瑞华
为本次整体变更的审计机构。
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宁波长华的净资产为
进行了专项审计复核,并出具了编号为 XYZH/2021HZAA10569 号《宁波一彬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经信永中和专项审计,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的总资产为 749,626,174.28 元,负债为 45,458,247.11 元,净资产
为 112,856,089.28 元。
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宁波长华经评估后的净
资产为 159,514,644.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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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
隆评报字(2016)第 1975 号”《评估报告》确认了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经评
估净资产为 159,514,644.93 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瑞华专审字[2016]33070074 号”《审计报告》确认了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
经审计净资产为 116,350,882.30 元。此外,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以
元人民币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变更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 5,580 万元,股
份总数为 5,58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同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公司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公司整体变更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每股面值
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选举了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1 月 16 日,将有限公司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
准日的净资产 116,350,882.30 元,按 2.0851:1 比例折合股份总额 5,580 万股,每
股面值 1 元,5,580 万元计入实收股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信永中和审验,截至 2017 年 1 月
以 2016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112,856,089.28 元按照 2.0225:1(采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股份总额
额人民币 57,056,089.28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信用代码为 91330282793008263G 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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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完成后,一彬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5,580.00 100.00% -
同意公司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方式转让。
书(反馈稿)》。
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将在 2017
年 8 月 8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证券代码:871976,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属层级:基础层。
向吴利敏、杨励春和胡霞三名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700 万股(含
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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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一彬科技已经收到自然人吴利
敏、杨励春、胡霞缴纳的股份认购款 4,9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
币 70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159.00 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股本溢
价 41.00 万元),各出资者以货币出资。
项复核报告》,截至 2018 年 9 月 14 日止,公司已收到自然人吴利敏、杨励春、
胡霞缴纳的股份认购款 4,90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700.00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159.00 万元(发行费用冲减股本溢价 41.00 万
元),各出资者均以货币出资。
人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一彬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6,2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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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一彬实业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合计不超过 1,000 万股,发行价格 7.00
元/股,认购方式为一彬实业以持有的公司 7,000 万元债权本金认购;并通过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
第 10422 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债转股项目涉及的宁波市一彬
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债券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对一彬实业持有的公司
金评估值为 7,000 万元。
验,公司已实际向一彬实业发行股票 1,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7,000 万元,其
中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957.55 万元(发行费
用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2.45 万元)。
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一彬科技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一彬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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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280.00 100.00%
具的《关于同意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303 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公司在股转系统完成摘牌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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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28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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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杭州东恒石油有限公司、普华臻宜、金投智业、金智投资、君锋投资、甬
潮白鹭林、嘉兴聚潮、民生投资、甬潮创投、宁波市一彬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徐
姚宁、张萍共计 12 人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本次定
向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0,000,000 股(含 2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7.50 元,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
为人民币 9,280.00 万元。
就上述注册资本实缴事项,信永中和出具 XYZH/2020CDAA40024 号验资报
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止,一彬科技已向上述 12 名发行对象发行了
本)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13,000.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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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28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一彬科技的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故本所律师认为,宁波长华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
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历次股权变更合法、有效。
(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
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对赌条款等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情况
智投资、君锋投资、普华臻宜、甬潮白鹭林、聚潮股权、甬潮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之回购协议》,约定了优先认购权、共
同出售权、领售权、回购权、清算优先权等特殊权利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之<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协议>之部分条款解除
协议》,发行人、王建华与上述股东之间的特殊权利条款已解除。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已经对相关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
等相关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清理、解除,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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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
化,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进行了查验,包括:查询了发行人的全套工
商登记资料、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访谈
了发行人相关股东,获取了发行人有关投资协议及特殊条款解除协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等其他权利限制。
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特殊权利条款已经解除,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发行人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最新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
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塑
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要经营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
人的业务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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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的业务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相符。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已取得其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所从事业务的资质许可,具体如
下:
注册登记
权利 发证/登记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备案日 有效日期
人 机构
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慈溪市商
登记表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3320960677 2017.02.17 长期 宁波海关
书
全国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回执 理信息平
W
台
浙排慈字第 慈溪市住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网许可证
一彬 周 0022 号 建设局
科技 宁波市科
学技术局
/宁波市
CR20193310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9.11.27 2022.11.26 财政局/
国家税务
总局宁波
市税务局
AQBIIIJX 甬 宁波市应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19.09.26 2022.09.25
C2019065 急管理局
慈溪市市
JY333028202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10.11 2023.10.10 场监督管
理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余姚市商
登记表 务局
宁波
翼宇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3312963677 2015.10.13 长期 宁波海关
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全国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回执 理信息平
X
台
宁波市科
学技术局
/宁波市
GR20203310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0.12.01 2023.11.30 财政局/
国家税务
总局宁波
市税务局
余姚市市
JY333028101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05.25 2022.05.24 场监督管
理局
全国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91420115070 许可证管
回执 5104288001X 理信息平
台
武汉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
彬宇 网许可证
号 审批局
武汉市江
JY342011500 夏区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5.16 2022.05.15
管理局
吉林省公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211960095 2017.02.06 长期 长春海关
书
吉林
长华 9122038169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回执 理信息平
X
台
公主岭市
JY322260009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07.02 2023.07.01 市场监督
管理局
沈阳市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沈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2101966601 2018.10.17 长期 沈阳海关
翼宇 书
全国排污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回执 W 理信息平
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沈阳市大
JY321010400 东区市场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8.10.15 2023.10.14
局
全国排污
广州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翼宇 回执 理信息平
W
台
郑州 郑州市生
翼宇 态环境局
Q
全国排污
佛山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许可证管
彬宇 回执 1Z 理信息平
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
备案、注册或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
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美国翼宇(IYU
Automotive.Inc.)(境外子公司)及一彬科技日本支社(境外分公司),均从事汽
车零部件的研发、合作等业务。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境外所在地法律事务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截至该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出具之日,境外子公司、
分公司的业务经营不存在违反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的
情形。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其他分支机构和
子公司。
同的查验,发行人存在向境外客户销售的情形,该等销售系基于国际贸易法律法
规开展的正常商业行为,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如
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时间 决策程序 变更内容
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
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 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
四次临时 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 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
股东大会
决议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 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 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开展经营活动)。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提供的原材料采购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营业
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
务收入为主。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
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正常,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进行了查验,包括: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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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审计报告》、资质证书;就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重大经营性合同及发行人声明等
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注册或者认证等,已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等不存在被吊销、
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分公司不存在违反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
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建华,实际控制人为王建华、徐姚宁夫妇,通过直接、
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发行人 68.0358%的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王建华、王彬宇、一彬实业,其中王彬宇
为王建华、徐姚宁夫妇之子,直接持有公司 6.02%的股份;一彬实业系王建华、
徐姚宁夫妇持股 100%的企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2)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
A、发行人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B、基于谨慎性原则,上述人员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存在下述情况的,
比照主要关联自然人进行披露:
①曾经或目前于公司任职;
②曾经或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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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其或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往来。
上述其他主要关联自然人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王月华之丈夫,曾任一彬科技董事、宁波翼宇监事、郑州翼
王月华之女姚绒绒之丈夫、一彬科技总经理助理兼商务中心
总监助理
张科定之父,其控制的宁波劳杰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大志
电器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0 家全资子公司和 1 家报告期
内注销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之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注销
注:发行人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年注册成立子公司武汉翼宇,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年注销;2021
年 6 月 25 日,宁波翼宇成立同名子公司武汉翼宇。
(1)宁波翼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基本情况
宁波翼宇系于 2008 年 1 月 2 日经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1668493343Y,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为余姚经济
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 12 号,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
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
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营业期限自 2008 年 1 月 2 日至 2028
年 1 月 1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翼宇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5,000 5,000 货币 100.00
合计 5,000 5,0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08 年 1 月,宁波翼宇成立
公司和王建华共同出资。宁波翼宇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 万元,地址为余姚
市小曹娥镇朗海南路 67 号(滨海产业园内),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汽车
零部件、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
第 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1 月 2 日,宁波翼宇(筹)已收到
全体股东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800 万元,出资方
式为货币资金。
设立时,宁波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3,240 1,620 货币 90.00
王建华 360 180 货币 10.00
合计 3,600 1,800 ——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记,取得注册号为 330281000023347 的《营业执照》。
b. 2009 年 7 月,宁波翼宇第一次减资
少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3,600 万元人民币减至 1,800 万元人民币。
第 42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5 日,宁波翼宇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人民币 1,8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8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本次减资完成后,宁波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1,620 1,620 货币 90.00
王建华 180 180 货币 10.00
合计 1,800 1,8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c. 2016 年 7 月,宁波翼宇第一次增资
注册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1,8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5,000 万元人民币,由
宁波长华以货币增加 2,880 万元人民币,王建华以货币增加 320 万元人民币,以
上增资于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足额缴纳。
[2021]第 31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宁波翼宇变更后
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
币资金。
本次增资后,宁波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宁波长华 4,500 4,500 货币 90.00
王建华 500 500 货币 10.00
合计 5,000 5,0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d. 2016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的公司 90%的股份(计出资额 4,500 万元)以人民币 47,671,545.44 元价格转让给
一彬实业;股权转让后的股本结构为:一彬实业以货币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90%;王建华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股东增资的 3,200
万元注册资本已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足额缴纳。
出让方宁波长华将持有的宁波翼宇 90%股权(计出资额 4,500 万元)以人民币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 1696 号”《宁波长华汽车装饰
件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项目涉及的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宁波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实业 4,500 4,500 货币 90.00
王建华 500 500 货币 10.00
合计 5,000 5,0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e. 2019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的公司 90%股份(计出资额 4,500 万元)转让给一彬科技;同意王建华将持有的
公司 10%股份(计出资额 500 万元)转让给一彬科技;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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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同日,一彬科技与一彬实业及王建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彬
科技以人民币 7,094.32 万元现金购买一彬实业、王建华合计持有的宁波翼宇
“万隆评报字(2019)第 10323 号”《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
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9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以
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宁波翼宇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7,094.32 万元,经协商一致,
宁波翼宇 100%股权作价确定为 7,094.32 万元。其中一彬实业持有的宁波翼宇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宁波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5,000 5,000 货币 100.00
合计 5,000 5,0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翼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2)吉林长华
①基本情况
吉林长华系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经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人民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381691036837Q,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为吉林公主
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 5 号,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
材料、模具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场地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9 月 9 日至 202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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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吉林长华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800 800 货币 100.00
合计 800 8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09 年 9 月,吉林长华成立
设立时,吉林长华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640 192 货币 80.00
王建华 160 48 货币 20.00
合计 800 240 —— 100.00
第 095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9 月 8 日,吉林长华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第 1 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4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资金。
得注册号为 220391000001059 的《营业执照》。
第 01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7 月 8 日,吉林长华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第 2 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6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资金。本次连同第 1 期出资吉林长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 万元,实收资
本为人民币 800 万元。
b. 2016 年 9 月,吉林长华第一次股权转让
华将持有的公司 20%股权(计出资额 160 万元)出让给宁波长华;公司其他股东
放弃对上述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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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将其持有的吉林长华 20%股权(计出资额 160 万元)以人民币 1,578,282.07
元的价格转让给宁波长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 1641 号”《评估报告》评估的公司评估值为
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吉林长华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800 800 货币 100.00
合计 800 800 —— 100.00
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吉林长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3)广州翼宇
①基本情况
广州翼宇系于 2011 年 11 月 3 日经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城江北路 3 号,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货
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1 月 3 日至
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翼宇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500 500 货币 100.00
合计 500 5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11 年 11 月,广州翼宇成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和王建华共同出资设立宁波翼宇。广州翼宇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 3 号,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
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汽车内饰件、冲压件。
第 171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10 月 13 日,广州翼宇(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
货币资金。
设立时,广州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425 425 货币 85.00
王建华 75 75 货币 15.00
合计 500 500 —— 100.00
记,取得注册号为 440121000090382 的《企业开业通知书》。
b. 2016 年 10 月,广州翼宇第一次股权转让
建华将其持有的广州翼宇 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75 万元),转让给宁波长华。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
第 1640 号”《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广州翼宇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经双
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736,083.46 元。
将其持有的公司 15%股权(计出资额 75 万元)出让给宁波长华;公司其他股东
放弃对上述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宁波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500 500 货币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500 500 —— 100.00
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翼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4)郑州翼宇
①基本情况
郑州翼宇系于 2012 年 11 月 28 日经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分局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建华,住所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北,经营
范围为汽车内饰件、冲压件的生产及销售;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
或技术进出口。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郑州翼宇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3,000 3,000 货币 100.00
合计 3,000 3,0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12 年 12 月,郑州翼宇成立
零部件有限公司。
[2012]第 1113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郑州翼宇
(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800 万元,出
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设立时,郑州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640 640 货币 80.00
王建华 160 160 货币 20.00
合计 800 800 —— 100.00
得注册号为 410122000017843(1-1)的《营业执照》。
b. 2016 年 9 月,郑州翼宇第一次股权转让
建华将持有的郑州翼宇 20%股权(计出资额 160 万元)全部转让给宁波长华。本
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
第 1643 号”《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郑州翼宇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
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1,728,080.97 元价格。
将持有的公司 20%股权(计出资额 160 万元)出让给宁波长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宁波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800 800 货币 100.00
合计 800 8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c. 2018 年 6 月,郑州翼宇第一次增资
资本,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 8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3,000 万元人民币,变更后由
一彬科技持有公司 100%的股份。
[2021]YNY 第 00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郑州翼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变更后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本次增资后,郑州翼宇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3,000 3,000 货币 100.00
合计 3,000 3,0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郑州翼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5)武汉彬宇
①基本情况
武汉彬宇系于 2013 年 6 月 8 日经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50705104288,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为武汉
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通用供应园区四路 18 号,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
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8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彬宇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2,000 2,000 货币 100.00
合计 2,000 2,0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13 年 6 月,武汉彬宇成立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准公司设立时的名称为武汉彬宇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 9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6 月 8 日止,武汉彬宇(筹)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1,000 万元。
设立时,武汉彬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王彬宇 900 900 货币 90.00
宁波长华 100 100 货币 1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00
记,取得注册号为 420115000058608 的《营业执照》。
b. 2016 年 10 月,武汉彬宇第一次股权转让
其持有的 90%股权转让给宁波长华。
持有的武汉彬宇 90%股权 9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宁波长华。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
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16)第 1642 号”《宁
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项目涉及的武汉彬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的净资产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
本次变更完成后,武汉彬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长华 1,000 1,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00
述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c. 2018 年 11 月,武汉彬宇第一次增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 0100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止,武汉彬宇已
收到一彬科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1,000 万元,
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 20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武汉彬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2,000 2,000 货币 100.00
合计 2,000 2,000 —— 100.00
的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彬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6)广东一彬
①基本情况
广东一彬系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经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02MA56W47W3N,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为清
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路 1 号企业服务中心 A 栋
四层 401 室 06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喷涂加工。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一彬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8,000 - 货币 100.00
合计 8,000 - —— 100.00
②股本演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a. 2021 年 7 月,广东一彬成立
广东一彬成立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系发行人的一级子公司,由一彬科技出
资设立,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设立时,广东一彬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一彬科技 8,000 货币 100.00
合计 8,000 —— 100.00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802MA56W47W3N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一彬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7)美国翼宇(IYU Automotive,Inc.)
美国翼宇(IYU Automotive,Inc.)系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设立的一彬科技境
外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IYU Automotive,Inc.
成立日期 2015-06-10
股本 1,000 股
总投资额 100 万美元(62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27280 Haggerty Road,Suite C19,Farmington Hills,MI 48331
股权结构 一彬科技持股 100%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的开发、服务和销售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汽车零部件销售,隶属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美国翼宇未发生股权变动。
(8)佛山彬宇
①基本情况
佛山彬宇系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人民
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5MA4W63N273,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
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凤凰大道 8 号新建 A、B 车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贸易代理;汽车零配件批发。(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 月 1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佛山彬宇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翼宇 1,500 1,500 货币 100.00
合计 1,500 1,5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17 年 1 月,佛山彬宇成立
佛山彬宇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系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由宁波翼宇出
资设立,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会师禅报字[2021]第 50002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1 年 2 月 5
日止,佛山彬宇(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 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1,500 万元。
设立时,佛山彬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翼宇 1,500 1,500 货币 100.00
合计 1,500 1,500 —— 100.00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5MA4W63N273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佛山彬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9)武汉翼宇
①基本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武汉翼宇系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行政审批
局核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王建华,住所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特 1 号,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
饰用品销售;电器辅件制造;电器辅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五
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21 年 6 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翼宇的股权结构为: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翼宇 2,800 - 货币 100.00
合计 2,800 -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21 年 6 月,武汉翼宇成立
武汉翼宇成立于 2021 年 6 月 9 日,系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由宁波翼宇出
资设立,注册资本 2,800 万元。
报告知书》,武汉翼宇申请的名称“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自主申报
成功。
设立时,武汉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翼宇 2,800 货币 100.00
合计 2,800 ——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核准设立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3MA4F07Y54P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武汉翼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10)沈阳翼宇
①基本情况
沈阳翼宇系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经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40571714252,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住所为辽宁
省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10 号,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制造;一般经营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至 2033 年 1 月 14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沈阳翼宇的股权结构为:
出资额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吉林长华 1,000 1,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00
②股本演变
a. 2013 年 1 月,沈阳翼宇成立
沈阳翼宇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系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由吉林长华出
资设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资设立沈阳翼宇,占公司注册资本 100%。
[2013]G024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13 年 1 月 11 日止,沈阳翼
宇(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设立时,沈阳翼宇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吉林长华 1,000 1,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 1,000 —— 100.00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1040571714252 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沈阳翼宇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11)宁波中晋
①基本情况
宁波中晋系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经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2820792309326,法定代表人为张科定,住所为慈溪市周巷镇
大古塘村,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五金配件、纸箱制造、加工;
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33 年 10
月 31 日。
②股本演变
a. 2013 年 1 月,宁波中晋成立
设立时,宁波中晋的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张科定 100 1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 100 —— 100.00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10 月 30 日止,宁波中晋已收到张科定缴
纳的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设立登记,取得注册号为 330282000275107 的《营业执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 2014 年 3 月,宁波中晋第一次增资
币 100.00 万元,由新股东自然人王建华认缴。
本次增资后,宁波中晋股权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张科定 100 100 货币 50.00
王建华 100 100 50.00
合计 200 200 —— 100.00
完毕上述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
c. 2016 年 10 月,宁波中晋第一次股权转让
宁波中晋的出资额 100.00 万元、占比为 50%的股权以 69.01 万元转让给宁波翼宇;
同意张科定将其在宁波中晋的出资额 4.00 万元、占比为 2%的股权以 2.76 万元转
让给宁波翼宇。
波中晋的出资额 100.00 万元、占比为 50%的股权转让给宁波翼宇,转让金额为
额 4.00 万元、占比为 2%的股权转让给宁波翼宇,转让金额为 2.76 万元。
(2016)第 8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宁波中晋于评估基准日(2016 年 9 月
本次股权转让后,宁波中晋股权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张科定 96 96 货币 48.00
王建华 104 104 52.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200 200 —— 100.00
的变更登记手续。
d. 2018 年 12 月,宁波中晋第二次增资
资本,由原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增加至 800.00 万元,共计增资 600.00 万元。其
中:宁波翼宇以货币增资 312.00 万元,张科定以货币增资 288.00 万元。
本次增资中,张科定实缴 192.00 万元,宁波翼宇实缴 208.00 万元,增资完
成后,宁波中晋实收资本为 600.00 万元。
本次增资后,宁波中晋股权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张科定 384 288 货币 48.00
王建华 416 312 52.00
合计 800 600 —— 100.00
的变更登记手续。
e. 2020 年 8 月,宁波中晋第二次股权转让
字(2020)第 10421 号”《宁波中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其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宁波中晋注册资本为
科定、宁波翼宇分别补足第二次增资时未实缴的货币投资 96.00 万元、104.00 万
元。
有的宁波中晋 48%的股权转让给宁波翼宇。同日,原股东张科定和宁波翼宇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宁波中晋 48%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384.00 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转让给宁波翼宇,股权转让款为 231.08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宁波中晋股权如下: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持股比例(%)
(万元) (万元)
宁波翼宇 800 800 货币 100.00
合计 800 800 —— 100.00
变更登记手续。
f. 宁波翼宇吸收合并宁波中晋
为合并基准日,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宁波翼宇吸收宁波中晋而继续存在,宁波中
晋解散并注销。同日,宁波中晋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宁波翼宇吸收宁波
中晋。同日,宁波翼宇和宁波中晋签署《合并协议》。
宁波翼宇和宁波中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宁波翼宇承继。债权人自接到书面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书面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宁波翼宇就吸收合并宁波中晋事项出具《债务
担保说明》,宁波翼宇对合并前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保证负责承继,决不会因
公司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
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披露的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外,上述发行人的子
公司均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发行人亦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4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一彬科技天津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5KC695D
负责人 薛财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 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行道 12 号
成立日期 2016-07-04
经营期限 2016-07-04 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销售,汽车装饰件、
经营范围 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一彬科技成都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6CN3CF1Q
负责人 刘镇忠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歇凉关路 1088 号
成立日期 2017-04-11
经营期限 2017-04-11 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受主体委托从事: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
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
经营范围 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3)一彬科技扬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2MA1YNRNW7X
负责人 薛财文
住所 扬州市江都区仙城工业园乐和路 166 号
成立日期 2019-07-09
经营期限 2019-07-09 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
经营范围
件制造、加工,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一彬科技日本支社
会社法人等番号 0210-03-006068
负责人 王建华
住所 日本国神奈川县厚木市中町四丁目 8 番 1 号 ALP 厚木大厦 4 楼
成立日期 2016-03-01
电子产品研究、开发;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
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图案设计;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分公司目前有效
存续,不存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控
股股东王建华、徐姚宁及实际控制人王建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1)一彬实业
一彬实业成立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注册于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82MA282CT81G,住所为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一路 4
号 1 号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华,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融)资等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汽车配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一彬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行人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和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重大影响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本公司的
关联法人,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及其子王庆控制的上市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上市
长华股份与日本株式会社 FUSERASHI、日本株式
持股 51.00%
宁波长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持股 70.00%及其子王庆持股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之女王暖椰出资 39.33%、王长
绒绒出资 5.33%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沈文忠控制的个体工
商户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媳严文君控制的个体
工商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慈溪市周巷炀亮五金配件厂(普通合
伙)
王建华堂兄弟王长云之儿媳张亚飞控制的个体工
商户
王建华表姐姚书珍之女婿严林丰控制的个体工商
户
徐姚宁妹夫王立坚持股 95.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徐姚宁妹夫王立坚通过浙江沫拾年餐饮股份有限
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5%
张永新通过慈溪市云城塑胶百叶窗厂间接持股
刘本良胞弟刘本山持股 5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嘉兴芷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寰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颂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雅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德清起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业(有限合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德清滴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 金浪控股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焰资产管理有限
业(有限合伙) 公司系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840)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08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109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301057)
慈溪启杰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
王政配偶赵维娜担任总经理;王政岳父赵建荣通
比例 100.00%
王政配偶赵维娜出资 80.00%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
三亚信鼎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湖州云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宁国东恒中溪服务区北区加油站有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限公司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宁国东恒中溪服务区南区加油站有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限公司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5.00%;赵建荣担任董事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杭州焦家村加油站有限公司
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
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
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
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52.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长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8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8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8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64.72%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浙江东恒联合石化有限公司
司股份比例 100.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67.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55.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董事兼总经理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51.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51.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51.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事长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浙江东恒石化销
售储运有限公司持股公司,东恒石油、浙江东恒
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王政岳父赵建荣持股 51.00%并通过东恒石油持股
公司,东恒石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49.00%
王政岳父赵建荣通过东恒石油持股公司,东恒石
董事兼总经理
王政岳父赵建荣持股 51.00%,并通过东恒石油持
股公司,东恒石油持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49.00%
王政岳父赵建荣持股 51.00%,东恒石油持有该公
司股份比例 49.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司
王政岳父赵建荣持股 49.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东恒石油持股 51.00%
(1)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报告期内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法人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发行人子公司宁波翼宇之子公司,被宁波翼宇吸收合
并后注销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注
销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 月注
销
王建华表姐姚书珍曾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18 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张勇曾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注销
张勇配偶郭雪棋持股 99.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注销
杭州价值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北京茶通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宁波启亚天道企业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范志敏之姐夫持股 100.00%,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6 月
注销
王政配偶赵维娜曾持股 50.00%,岳父赵建荣曾担任执
行董事,该公司已于 2019 年 6 月注销
金浪曾持股 5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
司已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奚会专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A、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大越化纤 采购商品 6.12 85.46 28.36 6.32
劳杰克电器 采购商品 - 154.09 341.31 540.47
舒航紧固件厂、上
采购商品 72.33 93.40 102.56 173.66
驰汽车配件厂
大志电器 采购加工服务 - 5.19 9.72 5.04
采购商品及加
佳飞五金 24.08 70.84 35.11 105.28
工服务
姚书珍、姚书珍运
采购运输服务 47.00 105.00 97.88 28.20
输户、速朋货运
合计 149.54 513.97 614.94 858.96
注:上述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上述企业中,(1)大越化纤主要从事化纤材料的批发、零售业务。报告期
内,公司向大越化纤采购吸音棉等原材料。(2)劳杰克电器主要从事家用电器、
五金配件及纸箱加工、零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劳杰克电器采购包装材料。
(3)舒航紧固件厂、上驰汽车配件厂主要从事五金配件的制造业务。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上述公司采购五金配件等。(4)大志电器主要从事家用电器、五金配
件的加工和制造业务。报告期内,子公司宁波中晋委托大志电器进行半成品外协
加工。2020 年 11 月宁波中晋注销后,上述业务未再发生。(5)佳飞五金主要
从事五金配件、塑料制品制造及加工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佳飞五金采购螺
母、垫圈等原材料及外协加工服务。(6)姚书珍运输户、速朋货运主要从事货
运、仓储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公司采购运输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858.96 万元、614.94 万元、513.97 万
元和 149.54 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0.79%、0.61%、0.51%及 0.30%,
占比较小且呈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公司采购的产品价格遵循市场化
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租赁资 2021 年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产种类 1-6 月
大越新材料 本公司 房屋 77.38 150.26 111.57 46.72
五金拉丝厂 本公司 房屋 15.00 30.00 38.00 38.00
大志电器 宁波中晋 房屋 - 101.00 101.00 75.80
合计 92.38 281.26 250.57 160.52
B、偶发性关联交易
(1)作为被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抵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
序 担保方/抵押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末担保是否
债权人/抵押权人
号 方 租金总额 日 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借款担保: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周巷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王建华、徐
姚宁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王建华、徐
姚宁
行
王建华、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姚宁 公司宁波桥城支行
王建华、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姚宁 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王建华、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姚宁 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期
序 担保方/抵押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末担保是否
债权人/抵押权人
号 方 租金总额 日 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周巷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浙 商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浙 商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波周巷支行
王建华、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姚宁 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王建华、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姚宁 公司宁波分行
王建华、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姚宁 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借款抵押: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慈溪支行
金融租赁担保: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期
序 担保方/抵押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末担保是否
债权人/抵押权人
号 方 租金总额 日 日 已经履行完
毕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
东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王建华、徐 东海融资租赁有限
姚宁 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天
津)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天
津)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天
津)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天
津)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序号 10 至序号 24 的金融租赁仍在担保期间内,债务已偿还完毕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及金融租赁担保;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未发生要求关联方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
(2)作为担保方
报告期内,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
被担保方名称 债权人 担保金额 保证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宁波鄞州农村商
坚明网络 300.00 2017-7-18 2019-7-18 是
业银行
宁波鄞州农村商
坚明网络 300.00 2019-4-30 2021-4-30 是
业银行
报告期内,宁波翼宇被一彬科技收购前,为关联方坚明网络提供担保。截至
报告期末,上述担保已解除,未发生要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2018 年度资金拆入
①本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一彬实业 3,550.00 - - 3,550.00
王建华 2,604.00 89.38 2,445.00 248.38
王月华 13,000.00 - 3,000.00 10,000.00
姚彩君 1,600.00 56.72 1,600.00 56.72
张科定 100.00 43.74 143.74 -
②利息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一彬实业 203.53 156.57 203.53 156.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王建华 112.41 94.68 112.41 94.68
王月华 562.82 539.04 562.88 538.99
姚彩君 70.57 53.42 70.57 53.42
(2)2019 年度资金拆入
①本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一彬实业 3,550.00 3,450.00 7,000.00 -
王建华 248.38 - 204.00 44.38
王月华 10,000.00 - 1,600.00 8,400.00
姚彩君 56.72 2,055.25 - 2,111.98
②利息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一彬实业 156.57 129.76 156.57 129.76
王建华 94.68 10.93 92.93 12.68
王月华 538.99 382.85 593.80 328.03
姚彩君 53.42 51.42 52.78 52.06
(3)2020 年度资金拆入
①本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拆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王建华 44.38 - 44.38 -
王月华 8,400.00 - 8,400.00 -
姚彩君 2,111.98 - 2,111.98 -
②利息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金额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彬实业 129.76 - 129.76 -
王建华 12.68 1.96 14.65 -
王月华 328.03 319.73 647.76 -
姚彩君 52.06 81.08 133.13 -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交易价格
公允。截至 2020 年 12 月,公司对上述款项本息偿还完毕,且未再发生新的关联
方资金拆入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收购情况如下:
定价依据及
时间 出售方 购买方 购买标的 公允性
金额
评估值 参考万隆(上海)资产
宁波翼宇 90%
股权
元 “万隆评报字(2019)
宁波翼宇 10% 评估值 第 10323 号”《资产评
股权 709.43 万元 估报告》,定价公允
参考万隆(上海)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宁波中晋 48% 评估值
股权 231.08 万元
第 10421 号”《资产评
估报告》,定价公允
股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4、发行人的子公司”。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
联方”之“4、发行人的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债转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债权方 债务本金 债转股股数 转股价格 公允性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参考万隆(上海)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
一彬实业 7,000.00 1,000.00 7 元/股
字(2019)第 10422 号”《资
产评估报告》,定价公允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
行人的设立变更及股本演变”之“4、2019 年 11 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C、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预付账款 大越新材料 19.00 19.00 - 3.56
其他应收款 王月华 2.84 - 20.35 -
其他应收款 姚彩君 10.71 - 10.25 -
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系代缴王月华、姚彩君因收取借款利
息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上述款项已于 2021 年 7 月收回。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06-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大越化纤 15.13 87.85 31.46 7.06
应付账款 大越新材料 - - 1.35 -
应付账款 大志电器 259.88 259.88 200.69 102.51
应付账款 劳杰克电器
姚书珍、姚书
应付账款 珍运输户、速 53.66 67.29 67.45 12.24
朋货运
舒航紧固件
应付账款 厂、上驰汽车 108.28 99.24 66.52 182.78
配件厂
其他应付款 一彬实业 - - 3,258.36 3,706.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应付款 王建华 - - 404.68 343.06
其他应付款 王月华 - - 8,715.66 10,538.99
其他应付款 姚彩君 - - 2,164.03 110.14
合计 437.93 528.04 14,975.43 15,118.52
D、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54.90 479.41 471.17 510.97
注:上述薪酬金额为含税金额;
E、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研发和销售体系,生产经营不依赖关联方,关联交
易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形对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向公司出具了《关于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金及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按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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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
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
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
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
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研究、开发;
汽车装饰件、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塑料材料的开发与
生产;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公司 经营范围 实际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 经营范围 实际业务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
术开发、技术转让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彬实业经营范围中含“汽车配件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及咨询”,实际从事业务为股权投资。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已在上表中完整披露,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
形。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近亲属控
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及其子王庆控制的上市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上市
长华股份与日本株式会社 FUSERASHI、日本株式
份持股 51.00%
宁波长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持股 70.00%及其子王庆持股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之女王暖椰出资 39.33%、王长
土配偶沈芬出资 38.67%、王月华出资 5.20%、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绒绒出资 5.33%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沈文忠控制的个体工
商户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媳严文君控制的个体
工商户
慈溪市周巷炀亮五金配件厂(普通合
伙)
王建华堂兄弟王长云之儿媳张亚飞控制的个体工
商户
王建华表姐姚书珍之女婿严林丰控制的个体工商
户
徐姚宁妹夫王立坚持股 95.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徐姚宁妹夫王立坚通过浙江沫拾年餐饮股份有限
有该公司股份比例 95.00%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通过慈溪市云城塑胶百叶窗厂
间接持股 75.00%的企业,并担任董事长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持股 60.00%并担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3
月注销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18 年 1
月注销
王建华表姐姚书珍曾控制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1)实际控制人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长华股份(股票代 王长土持股 54.43%、王 汽车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
码:605018) 庆持股 23.33% 主要产品为紧固件、冲焊件
王长土持股 51.67%、王
庆持股 22.28%
王长土持股 70%、王庆持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
股 30% 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服务
注:根据长华股份2021年半年度报告,长华股份对宁波长华布施螺子有限公司不构成控制。根据
其持股比例及主营业务情况,出于谨慎性考虑,在此处一并列示。下文中所称长华股份,指长华
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布施螺子;
如上表所示,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中,长华股份从事汽车冲焊件、紧固
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归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塑料件业务为主。塑料件是以工程塑料颗粒为原料,通
过注塑等工艺形成特定的零部件,用于汽车中控、车门、立柱等内部装饰。塑料
件在工艺上与长华股份从事的紧固件、冲焊件具有明显差异。
除塑料件外,发行人控股的宁波翼宇、佛山彬宇从事小型冲压(冲焊)件等
金属件生产,产品类型主要包括螺母板、加强板、手刹、支架等小型单件。长华
股份金属件产品除紧固件外,冲焊件产品主要为大型的仪表盘支架总成、行李箱
隔板总成、门槛总成等车身覆盖件及结构件,产品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及长华股份的主要金属件产品差异示意图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图 1. 长华股份冲焊件主要产品
图 2. 长华股份紧固件主要产品
发行人主要金属件产品如下所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图 3. 一彬科技金属件主要产品(一)
图 4. 一彬科技金属件主要产品(二)
本所律师从历史沿革、人员、技术、财务、资产及业务独立性,报告期内交
易及资金往来情况等方面核查了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关系,尤其
是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具体情况如下:
①历史沿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自 2006 年分立至今,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各自独立经营已逾 15 年。分立后,
浙江长华与发行人各自独立发展。除 2006 年长华有限分立初期,出于股权调整
的一揽子安排,王长土短暂持有部分宁波长华股权、王建华短暂持有浙江长华部
分股权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均未在浙江
长华及王长土、王庆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王长土、王庆亦未在
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
权。
②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财务、资产及业务等方面与王长土控制的企业各自
独立
A、人员独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于 1990 年 6 月至 2006 年 5 月,曾任浙江长华营销
副总经理;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褚国芬于 200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浙江长华分立时,作为装饰件资产一并分割给分立新设的宁波长华);发行人副
总经理刘镇忠于 2004 年 6 月至 2009 年 12 月,曾任浙江长华总经理助理。
上述三人中,王建华、褚国芬自宁波长华 2006 年分立后即专职在公司任职,
刘镇忠自 2009 年 12 月自浙江长华离职后即专职在公司任职。除上述情形外,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历史上及现在均未在王长土、
王庆控制的企业任职或兼职。
此外,发行人独立自主招聘员工,不存在与其他机构人员混同的情况。
B、技术独立
发行人从事汽车塑料件、金属件业务多年,技术来源于自身积累。发行人核
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情况;商标、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
均为发行人独立拥有,不存在与他人共用专利的情况。
C、财务独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独立设置财务部门,独立进行财务核算,财务人员均专职于发行人,
不存在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的情况。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其他
单位混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D、资产独立
发行人及子公司均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地,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混同经营或
共用经营场地的情况。发行人独立拥有土地、房产、设备、专利、商标等经营性
资产,不存在与其他单位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情况。
E、业务独立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团队,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在采
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相互独立,在供应商、客户、生产设备、技术工艺等方面
均自主发展、互不依赖,不存在联合报价、共同采购、共同销售等情形。发行人
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和产供销业务体系以及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与
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交易事项。
③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
经查阅发行人生产、销售、采购记录及会计账簿,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
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任何交易往来。
经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银行流水记录,长华股份副总经理张义为曾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王建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镇忠发生私人借款往来:
A、2018 年 7 月,张义为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借款 30 万元,并于 2019
年 3 月归还上述借款;
B、2021 年 1 月,张义为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刘镇忠借款 20 万元,并于
张义为于 2006 年以前即在浙江长华任职,与王建华、刘镇忠相识多年,上
述借款为私人借款,用于个人投资。张义为于 2021 年 11 月就该事项出具《关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个人借款的声明》,声明除前述两笔借款外,与王建华、王建华控制的企业及其
任职人员无其他资金往来,与王建华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利害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采购、销售
或其他往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王长土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资金往来。
④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企业的产品不具有完全替代性、竞争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塑料件业务为主。塑料件是以工程塑料颗粒为原料,通
过注塑等工艺形成特定的零部件,用于立柱护板、座椅件、机舱件、出风口、车
内照明部件、副仪表盘、门板及其他外饰件等内外部装饰。塑料件在工艺上与长
华股份从事的紧固件、冲焊件具有明显差异。
除塑料件外,发行人控股的宁波翼宇、佛山彬宇从事小型冲压(冲焊)件等
金属件生产,产品类型主要包括螺母板、隔板、支(撑)架等小型单件。长华股
份金属件产品除紧固件外,主要为冲压件为主,以及部分冲焊件等车身覆盖件及
结构件,产品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差异。
⑤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A、客户重叠情况
汽车零部件行业下游主要为整车制造企业,集中度较高,公司与王长土、王
庆控制的企业存在少量客户重叠情况。
经核查,长华股份已于 2020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
年上半年销售额均在 100 万元以上)重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5,484.53 20,660.31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12,724.48 885.01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377.07 5,979.56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5.83 262.20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85.21 243.20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59.02 299.11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40.64 604.23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29.13 1,622.88
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1,216.78 586.67
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111.90 825.37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459.28 3,662.02
神龙汽车 129.94 238.3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617.53 7,819.78
余姚领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252.07 334.41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1,960.87 1,057.59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81.42 834.44
合计 26,855.70 45,915.14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10,730.52 39,767.89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启辰汽车公司 9,591.81 251.30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15,553.24 1,344.60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430.20 9,809.57
华域汽车车身零件(上海)有限公司 306.03 303.53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34.17 2,558.01
江西五十铃汽车有限公司 223.93 655.49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94.77 865.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95.19 1,977.30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46.90 593.68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314.94 1,675.61
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12.19 367.93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595.26 6,173.70
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2,972.92 1,261.87
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357.65 1,725.11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961.92 8,041.16
神龙汽车 818.50 264.93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499.51 19,425.66
余姚领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40.96 206.50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4,739.35 1,721.25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423.66 671.66
合 计 57,043.64 99,662.60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6,866.19 37,889.7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757.47 19,519.50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3,240.10 15,159.91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024.21 6117.03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571.59 5,053.87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68.56 2,233.02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45.39 2,210.99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007.32 2,135.77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6,812.33 1,505.22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56.23 1,196.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 227.72 850.13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3,241.78 789.83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74.64 622.64
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19.46 502.7
神龙汽车 1,833.61 340.93
合 计 33,046.60 96,128.21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3,865.85 35,651.45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4,063.52 22,334.84
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5,413.38 18,241.54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4,106.68 5,838.61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05.38 2,853.62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1,927.53 2,678.88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 2,648.74 2,201.97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98.06 1,619.43
神龙汽车 4,448.95 1,425.98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4,048.30 1,264.76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17.39 757.30
长沙新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85.12 372.29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2,064.33 243.30
合 计 35,493.23 95,483.97
其中,发行人冲压(冲焊)件主要客户与长华股份重叠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1,051.89 17,577.6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455.87 818.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5.83 262.20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40.64 604.23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51.71 715.08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463.41 1,793.53
合 计 2,889.36 21,771.12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1,500.58 34,189.95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636.21 1,225.87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94.77 865.85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314.94 1,675.61
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12.19 367.67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15.31 2,114.26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603.20 4,171.15
合 计 6,977.20 44,610.36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708.77 32,711.24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957.90 5,434.95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527.28 2,396.10
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571.59 2,369.99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007.32 2,135.77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327.93 1,277.86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56.23 1,1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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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19.46 489.37
合 计 7,876.49 48,012.19
(续)
单位:万元
客户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销售金额(不含税) 销售金额(不含税)
东风本田 719.89 30,498.87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3,037.54 7,278.93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507.64 2,466.73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774.34 2,122.41
宁波新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98.06 1,619.43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4,048.30 1,264.76
长沙新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85.12 372.29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29.49 323.04
合计 11,200.38 45,946.4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主要重叠客户收入及占比统计如下:
时间 2021年1-6月 2020年 2019年度 2018年度
重叠客户收入 2,889.36 6,977.20 7,876.49 11,200.38
重叠客户收入占营业收
入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冲压(冲焊)件重叠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总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8.05%、6.03%、5.28%及 4.38%,金额及占比较小,总体呈逐年下降趋
势。
同时,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对单一客户交易量差别较大,对部分同一重叠客户
销售的金额呈现较大差异,如 2018 年发行人对东风本田的冲压(冲焊)件销售
金额为 719.89 万元,同期长华股份对东风本田的冲焊件销售金额为 30,498.87 万
元,差别较大。
同时,国内主要合资品牌整车厂为保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采购实行“一品
一点”模式,即一种车型的一种产品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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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同一整车厂同品牌车型供应同种冲压(冲焊)件产品的情况。
B、供应商的重叠情况
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主要重叠供应商(双方年度采购额均达 100 万元以上,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单价差异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单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
率
(万元) (KG/件) 价 (万元) (KG/件) 单价
塑料原料
武汉本田贸易有限 (元/KG)
公司 钢材
/ / / 10,488.37 14,416,807.00 7.28 /
(元/KG)
支给件
东风本田 1,319.60 974,372.00 13.54 1,106.64 1,951,364.00 5.67 138.81%
(元/件)
外购件
宁波华索汽车零部 (元/件)
件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
(元/件)
注:单价差异率=(一彬科技单价-长华股份单价)/长华股份单价,下同
(续)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单价差异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单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
率
(万元) (KG/件) 价 (万元) (KG/件) 单价
塑料原料
武汉本田贸易 (元/KG)
有限公司 钢材
(元/KG)
外购件
东风本田 2,954.64 2,007,721.00 14.72 820.91 3,923,532.00 2.09 603.37%
(元/件)
上海阿而本工 钢材
贸有限公司 (元/KG)
外购件
宁波华索汽车 439.76 5,021,038.70 0.88 253.40 2,593,567.50 0.98 -10.36%
(元/件)
零部件有限公
司 外协加工
(元/件)
慈溪市速朋货
运输服务 105.00 / / 177.84 / / /
运代理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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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单价差异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供应商 采购内容 率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采购
(万元) (KG/件) 单价 (万元) (KG/件) 单价
塑料原料
武汉本田贸易 (元/KG)
有限公司 钢材
(元/KG)
福然德股份有 钢材
限公司 (元/KG)
上海弘容实业 外购件
发展有限公司 (元/件)
外购件
宁波华索汽车 533.24 6,829,069.00 0.78 280.55 2,212,275.10 1.27 -38.52%
(元/件)
零部件有限公
司 外协加工
(元/件)
上海阿而本工 钢材
贸有限公司 (元/KG)
外购件
慈溪市雅力电 (元/件)
器有限公司 外协加工
(元/件)
外购件
慈溪市舒航紧 102.57 5,259,632.00 0.20 / / / /
(元/件)
固件厂
加工服务 / / / 600.64 / / /
注:慈溪市舒航紧固件厂与长华股份采购数据取自长华股份招股说明书,下同
(续)
单价差
一彬科技 长华股份
异率
供应商 采购内容 采购单 采购单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价(元 采购金额 采购数量 价(元
/
(万元) (KG/件) /KG、 (万元) (KG/件) /KG、元
元/件) /件)
上海宝钢钢材 钢材
贸易有限公司 (元/KG)
福然德股份有 钢材
限公司 (元/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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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容实业 钢材
发展有限公司 (元/KG)
外购件
宁波华索汽车 885.47 8,682,800.00 1.02 314.68 1,394,706.50 2.26 54.88%
(元/件)
零部件有限公
司 外协加工
(元/件)
上海阿而本工 钢材(元
贸有限公司 /KG)
外购件
慈溪市舒航紧 168.14 7,468,256.00 0.23 / / / /
(元/件)
固件厂
加工服务 / / / 774.6 / /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主要重叠供应商情况统计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额
(万元)
发行人采购总额(万元) 44,099.59 78,421.80 82,024.70 85,465.62
发行人对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
金额占采购总额比例
发行人与长华股份向主要重叠供应商采购的主要物料为钢材及外购件。报告
期内,发行人向主要重叠供应商的采购额分别为 3,949.40 万元、3,284.62 万元、
在一定差异,原因主要系钢材型号、规格不同以及所采购的外购件产品不同所导
致,对采购金额影响较小。
发行人处于汽车零部件行业,行业上下游主要为大型钢铁企业和大型整车
厂。近年来,国家关于钢铁行业的宏观调控趋于严格,产能尤其是特型钢材的产
能集中在主要的大型钢铁厂。发行人下游客户为整车厂,由于汽车行业资本、技
术壁垒较高,汽车行业集中度也较高。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20 年,
汽车销量排名前十位的汽车企业集团销量合计为 2,264.40 万辆,占汽车销售总量
的 89.50%。因此,发行人上下游行业集中度高系行业特征,发行人与长华股份
客户、供应商重叠不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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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存在少量客户、供应商重叠不会对
公司的独立性及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⑥发行人、发行人 5%以上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对利益冲突及同业竞
争的具体措施
A、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及其控制的企业相互之间不存在利益安排的相关
承诺
a、长华股份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承诺
长华股份出具《承诺》,确认:
“1、王建华控制的企业之资产、业务、技术、客户及供应商资源均不来源
于本公司,本公司从未对王建华控制的企业提供过资金、资产、业务、技术、客
户及供应商资源等任何方面的资助或协助;
现金、收益权等利益安排或输送;本公司日后亦不会与王建华控制的企业之股东
发生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或输送;
产混同的情形;
下简称“特定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
以任何形式参与特定企业的经营;本公司与特定企业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
合议价,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b、长华股份股东与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承诺
长华股份股东王长土、王庆、宁波久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宁波长
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出具《承诺》,确认: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以自有
资金认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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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纠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王建华
控制的企业及其股东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所有权、收益
权、处分权及债权等);
债权、现金、收益权等利益安排或输送;本人/本企业日后亦不会与王建华控制
的企业及其股东发生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或输送。”
c、发行人与长华股份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承诺》,确认:
“1、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之资产、业务、技术、客户及供应商资源均
不来源于本公司,本公司从未对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提供过资金、资产、业
务、技术、客户及供应商资源等任何方面的资助或协助;
债权、现金、收益权等利益安排或输送;本公司日后亦不会与王长土、王庆控制
的企业之股东发生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或输送;
术、资产混同的情形;
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
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特定企业的经营;本公司与特定企业保持资产、人员、财
务、机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
购或联合议价,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d、发行人 5%以上股东与长华股份不存在利益安排的承诺
王建华、徐姚宁、王彬宇及一彬实业出具《承诺》,确认:
“1、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系以自有资
金认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信托持股情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纠纷或潜在
纠纷。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王长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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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控制的企业及其股东没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所有权、收
益权、处分权及债权等);
期权、债权、现金、收益权等利益安排或输送;本人/本企业日后亦不会与王长
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及其股东发生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安排或输送。”
综上,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业务存在部分相同或相似,但是发
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一直保持各自独立经营及发展,不存在以投资关
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在历史沿革、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技术、供应商及客户渠道等方面相互独立,报告期内
没有资金或交易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与王长土、
王庆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利益安排。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公司与王长土、王庆控
制的企业相互独立,各方均出具了承诺。因此,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
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B、发行人与长华股份相互独立的相关承诺
a、王长土、王庆出具的关于长华股份与发行人相互独立的承诺
王长土、王庆出具《承诺》,确认:
“1、王建华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与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历史沿革(自分立后)、资产、人员、业
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本人将充分行使
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与特定企业在未来始终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
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等
企业的经营,不与该等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该等企业
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王建华、徐姚宁及王彬宇出具的关于发行人与长华股份相互独立的承诺
王建华、徐姚宁及王彬宇出具《承诺》,确认:
“1、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与宁波一彬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历史沿革(自分立后)、资产、人员、
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本人将充分行
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与特定企业在未来始终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
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任何企业进行投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
与该等企业的经营,不与该等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该
等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C、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防范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出具的防范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之“3、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如上所述,发行人与长华股份自 2006 年分立后一直保持各自独立经营及发
展,不存在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在历史沿革(自分立后)、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技术、供应商及客
户渠道等方面相互独立,报告期内没有资金或业务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王长
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在业务规模、产品类型上对发行人不具有完全的替代性。发
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利益
安排。同时,为进一步保障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相互独立,各方均
出具了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
潜在同业竞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控制的企业中经营范围包含汽车零部件或金属、
五金配件、加工、塑料制品制造等相关业务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业务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通过慈溪市云城塑
宁波大志电器有限公 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的
司 加工和制造
长
宁波劳杰克电器有限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持股 60%并担任执 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及
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 纸箱加工、零售
宁波永豪电器科技有 张科定之父张永新持股 60%并担任执 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的
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 加工和制造
慈溪市周巷炀亮五金 王建华堂兄弟王长云担任执行事务合
配件厂(普通合伙) 伙人
慈溪市周巷镇长华五 王月华配偶、公司前董事姚文杰控制的
金拉丝厂 个体工商户
慈溪市云城塑胶百叶 窗帘、五金配件的制造、
窗厂 加工
空气炸锅、暖风机等小
宁波卓泰电子有限公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之女王暖椰担任总
司 经理
制造
慈溪市周巷佳飞五金 王建华堂兄弟王长云之儿媳张亚飞控 外协加工、五金配件零
配件厂 制的个体工商户 售
宁波长青模具制造有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限公司 2018 年 1 月注销
慈溪市周巷舒航紧固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沈文忠控 外协加工、五金配件的
件厂 制的个体工商户 制造
王建华胞兄王长土配偶之弟媳严文君
控制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所处的浙江省宁波市为国内汽车零部件制造中心之一,汽车零部件相
关配套企业众多,同时亦分布有大量其他制造业企业。上表中,宁波大志电器有
限公司、宁波劳杰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永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云城塑
胶百叶窗厂及宁波卓泰电子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不属于汽车零部件行业,与公
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慈溪市周巷镇长华五金拉丝厂系个体工商户,目前实际业务
为房屋租赁;慈溪市周巷炀亮五金配件厂(合伙企业)系合伙企业,主营业务系
为部分简单机加工工序的外协加工,包括倒角、攻牙、搓丝等;慈溪上驰汽车配
件厂、慈溪市周巷佳飞五金配件厂系个体工商户,两者经营规模小,主营业务为
五金配件销售、简单外协加工等,不具备生产金属件或塑料件的能力。汽车整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厂对零部件供应商有严格的准入标准,上述企业无法进入整车厂的供应链体系。
宁波长青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模具、夹具的制造,于 2018 年 1 月注销。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王建华、实际控制人王建华、
徐姚宁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本人
的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目前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就该等情况本人承诺如下:(1)王长土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定企业”)
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自分立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完全独
立且报告期内无交易或资金往来,本人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与特定企业
在未来始终保持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相互独立,不与
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特定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利
益输送,不以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相互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2)
本人不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对王长土及其直系亲属经营的任何企业进行投
资、提供资助、担保或发生其他经济业务往来,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等企业的经
营,不与该等企业发生任何形式的捆绑采购或联合议价,不与该等企业发生任何
形式的利益输送;
接从事构成与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
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公司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
行使否决权,避免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公司的利
益。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查验,包括: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查询,并取得前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审查发行人关
联法人的工商信息、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关联法人工商登记情况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查询;要求发行人对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
关联交易进行确认;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
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查阅《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情况。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及关联交易。
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
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并据此履行了相应程序。
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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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6 处不动产,主
要情况如下:
权
权 面积(㎡)
序 权利 利 他项
利 权证号 座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类型 性 土地 权利
人 建筑面积
质 面积
浙 国有
(2017) 建设 出
慈溪市 周巷镇兴 用地 让/ 工业
不动产 业北路 使用 自 用地/ 9,410.30 9,188.34 2051.11.04 抵押
权第 421 号等 权/房 建 工业
号 有权
浙 国有
(2017) 建设 出
商服、
慈溪市 周巷镇兴 用地 让/
住宅/
不动产 业北路 使用 自 1204.00 4584.67 2052.02.25 抵押
商业
权第 421 号等 权/房 建
服务
一 0023534 屋所 房
彬 号 有权
科 浙 国有
技 (2017) 建设 出
周巷镇环
慈溪市 用地 让/ 工业
城南路
不动产 使用 自 用地/ 11045.00 6691.00 2052.10.20 抵押
权第 权/房 建 工业
号 有权
浙 国有
(2017) 建设 出
周巷镇环
慈溪市 用地 让/ 工业
城南路
不动产 使用 自 用地/ 16353.80 9184.43 2046.12.08 抵押
权第 权/房 建 工业
号 有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浙 国有
(2019) 建设 出
余姚市中
余姚市 用地 让/ 工业
意宁波生
不动产 使用 自 用地/ 19999.99 11304.46 2057.12.12 抵押
态园兴滨
权第 权/房 建 工业
路 10 号
号 有权
国有
余国用
小曹娥镇 建设
滨海产业 用地 19999.92 —— 2058.01.28 抵押
第 09392 让 用地
园区 使用
号
权
国有
宁 余国用
小曹娥镇 建设
波 2012 字 出 工业
翼 第 09393 让 用地
园区 使用
宇 号
权
余房权
证小曹
余姚市小 房屋
娥镇字 出 6421.63/
曹娥镇滨 所有 工业 —— 2058.01.28 抵押
第 让 6482.80
海新城 权
A130143
余房权
证小曹
余姚市小 房屋
娥镇字 出 6409.30/
曹娥镇滨 所有 工业 —— 2058.01.28 抵押
第 让 3059.92
海新城 权
A130143
国有
建设
吉 用地
(2018) 使用 出
吉林公主
公主岭 权/房 让/ 工业
岭经济开
市不动 屋 自 用地/ 10679.00 7323.95 2060.04.13 抵押
发区东胜
产权第 (构 建 工业
路5号
吉 0007046 筑 房
林 号 物)
长 所有
华 权
吉
(2020) 吉林省公 国有
公主岭 主岭经济 建设
出 工业
市不动 开发区华 用地 14386.00 —— 2070.06.09 无
让 用地
产权第 翔大街北 使用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辽 国有
(2018) 建设 出
沈
沈阳市 大东区轩 用地 让/ 工业
阳
翼
权第 号(全部) 权/房 建 其它
宇
号 有权
豫
(2020) 国有
郑
中牟县 龙飞街以 建设
州 出 工业
翼 让 用地
权第 路以北 使用
宇
号
国有
建设
鄂
用地
(2017) 江夏区金
使用
武汉市 港新区办 出
权/房 工业
江夏不 事处通用 让/
屋 用地/ 26604.35 25215.84 2063.08.03 抵押
动产权 供应园区 其
(构 工业
第 四路 18 它
筑
物)
号
所有
权
国有
建设
鄂
用地
(2017) 江夏区金
使用
武 武汉市 港新区办 出
权/房 工业
汉 江夏不 事处通用 让/
彬 动产权 供应园区 其
(构 工业
宇 第 四路 18 它
筑
物)
号
所有
权
国有
建设
鄂
用地
(2017) 江夏区金
使用
武汉市 港新区办 出
权/房 工业
江夏不 事处通用 让/
屋 用地/ 26604.35 2323.22 2063.08.03 抵押
动产权 供应园区 其
(构 工业
第 四路 18 它
筑
物)
号
所有
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郑州翼宇拥有一处尚在办理不
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吉林长华存在未经审批占用临近公司北侧的空闲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①郑州翼宇
园区”)管委会、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政府签订《郑州国际物流园区项目进区协议》
及《郑州国际物流园区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就宁波长华在郑州市经济开发区下
辖的物流园区内投资建设郑州翼宇事项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为保证项目顺利实
施建设,物流园区管委会及中牟县人民政府将与宁波长华共同推进办理各项手
续。2012 年 11 月 28 日,郑州翼宇取得了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
执照》。
郑州市国际物流园区为加快建设速度,同意园区内企业采取准备申请材料报
批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的方式投资兴建。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物流园区内企业前
期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程序系由中牟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房产证相关审
批程序系由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协同
工作较为复杂,相关审批程序进度较为缓慢。
针对上述情况,2019 年 3 月 15 日,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
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题会议纪要(郑经会纪[2019]21
号)》:为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允许包括在园区内的部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本
着“尊重历史、服务企业”的理念,区管委会将按照“边批边建,免于处罚”的原
则,同意对包括郑州翼宇“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 600 万件冲压件生产线建设
项目”在内的部分园区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郑州翼宇已经取得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 600 万件冲压件生产
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 600 万件冲压件二期生产线
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综上,郑州翼宇系郑州市物流园区管委会招商企业,其房产系公司自建房产,
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自成立以来,郑州翼宇积极按照政府部门及所
在地要求办理各项手续。截至目前,仍未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系外界其他原因导
致,其所在辖区主管部门业已出具相应文件决定对其免于处罚。故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郑州翼宇使用上述瑕疵房产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
构成障碍。
②吉林长华
吉林长华于 2009 年 9 月 9 日注册成立,位于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根据
吉林长华与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企业设立合同书》约定,吉林
长华建设项目用地为 1.5 万平方米。吉林长华依据约定一次性交付了 1.5 万平方
米的土地出让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该厂区部分土地存在纠纷,只规划
批准了 10,679 平方米,还差 4,321 平方米土地没有到位,因此公司在建设过程中
只有地方建厂房而没有余地建仓库,无法正常组织生产,为给企业创造良好的生
产条件尽快投产,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该单位使用临近北侧的空闲地 1,984 平方
米建设仓库。2017 年 1 月,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关
于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成品库的情况说明》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
证明》:“自 2018 年至今,吉林长华未发生违反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管理方
面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部分土地使用建设的说明》:“开发区同意吉林长华使用
临近北侧的实用地 1984 平方米进行成品库的建设,吉林长华可在现状下使用成
品库用于生产经营。吉林长华不存在违法使用土地情况,也不存在违法建设问题。
从入区建设生产至今,没有因违规使用土地和违法建设受到任何形式的行政处
罚。”
于吉林长华厂区建设时部分土地存在纠纷,且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虑企业
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其使用临近北侧的空闲地 1,984 平方米来建设仓库的实际情
况,我局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出具《关于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成品库
的情况说明》,决定对吉林长华 1,984 平方米的仓库建设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不做
处罚。除上述情况外,吉林长华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及时履行了房屋建设相关的全
部申报和审批手续,合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违章建筑,自 2018 年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月 1 日起至今,未发生因违反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彬宇已对上述土地房产
瑕疵事项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违反房屋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罚款或损失,并
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郑州翼宇及吉林长华两处房产及土地瑕疵均系外部客观因素所
致,上述使用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及使用超红线的土地建设仓库,业已获取相应
主管部门的有关说明。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
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屋的情况如下:
是否
序 承租 租赁地 租赁面积
出租方 用途 租赁期限 租金(元) 有产
号 方 址 (㎡)
权证
宁波大越 周巷镇
一彬 新材料科 环城西 2021.01.31
科技 技有限公 路 568 -2022.1.30
年
司 号
慈溪市周
一彬 巷镇长华 周巷镇 生产 2021.01.01 300,000 元/
科技 五金拉丝 平王村 办公 -2021.12.31 年
厂
厂房面积
厂房:26 元/
广州市 ㎡/月;
广州市桐 办公楼面
花都区 办公楼:26
广州 生源五金 积 400.00/ 厂房/ 2019.12.15-
翼宇 配件有限 雨棚面积 办公 2023.5.31
东风大 雨棚:12 元/
公司 1428.72/
道西 ㎡/月;空地:
空地面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至
,合计每月
广东省
厂房面积 租金为人民
广州市
花都区
广州 办公楼面 厂房/ 2016.01.01 62,400 元;
翼宇 积 580.00/ 办公 -2021.12.31 2019.01.01
汽车城
空地面积 至
江北路
,合计每月
租金为人民
币未税
至
,合计每月
广东省
厂房面积 租金为人民
广州市
花都区
广州 空地面积 2016.01.01 81,762 元;
翼宇 410.00/ -2021.12.31 2019.01.01
汽车城
雨棚面积 至
江北路
,合计每月
租金为人民
币未税
厂房面积
佛山市
南海区
办公楼面
丹灶镇 工业
积 400.00/
南海国 制造/
佛山 宿舍 15 间/ 2016.11.01
彬宇 硬地/绿化 -2022.10.30
工业示 配套
带
范园区 办公
凤凰大
合计
道8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郑州市
单价:16 元/
中牟县
郑州新天 平米/月;总
九龙镇
郑州 地电器有 2019.03.15 价:48000 元
翼宇 限责任公 -2022.03.15 /月;每年 1
东口中
司 平米涨价 1
天橡塑
元
院内
发行人租赁房屋中,广州翼宇及佛山彬宇租赁的第3、4、5、6、7处房产未
取得相应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①2019 年 11 月 21 日,广州翼宇与广州市桐生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厂
区租赁合同》,承租位于花都区汽车城东风大道西侧共计 7,400 平方米的建筑物、
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止。
该土地系 2018 年 1 月经广东省国土厅出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
花都区 2017 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建土资(建)字[2018]43
号)》同意将该地块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目前,该地块正通过公开出
让手续将产权完善至桐生源名下,因此尚未取得房产及土地权证。
针对上述事项,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管理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
《关于广州市桐生源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地块的情况说明》,予以确认:“该地块
上附着建筑物属于花都区重点咨询制项目报建,符合相关规划规范要求,三年内
不会拆除。”
故本所律师认为,广州翼宇所租赁的桐生源之厂房,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子公
司广州翼宇生产经营的风险。
②2016 年 1 月 1 日,广州翼宇与汤力昌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承租位于
广州市花都区江北路 3 号地块合计 12,238.80 平方米的建筑物及空地,租期至
经核查,该厂房所属地块系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五社所有的集体土地。2007
年,汤力昌与炭步镇民主村大田五社时任社长温建辉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
租用包括该厂房所属地块在内的45.8亩土地建厂经营并经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
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
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
代表的同意。”汤力昌租赁集体土地用于建厂出租的情况符合相应法规要求,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该地块位于炭步镇与汽车城管委会辖区内土地交界处,附近国有土地与集体
土地边界参差交错,村民利益与土地总体规划难以协调,因此,部分集体土地尚
未划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时,该地块附近多为汽车制造业企业,因此周边厂房
建筑大多用于租赁给当地企业用作仓库或生产经营使用,造成当地出现集体农业
用地用于工业建设,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
针对上述事项,花都区汽车城管委会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出具《说明》,确
认:“广州翼宇承租的部分厂房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 3 号,
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工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根据目前的
园区开发计划,广州翼宇承租的上述地块厂房 5 年内不会进行拆除。”
同时,该厂房位于花都区汽车城,周边地区替代房源充足,汤力昌亦在合同
中承诺:“1.如遇到国家和集体发展需要征用本合同土地时,甲方应提前 3 个月
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的全部拆迁安装费用后(费用最低不低于 30 万元),乙
方才予以撤离;2.土地性质为汽车城征地后的自留地,若甲方与当地政府或村民
因土地、厂房有纠纷,造成乙方停产,甲方需赔偿因此所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
失。”
综上所述,该租赁厂房属于集体农业用地,但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于工业用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该土地未办理房产证系历史原因所致,上述
土地上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短期内不会被拆除。此外,该地块周边厂房房源充足,
出租方亦已作出承诺,如因土地厂房有纠纷,造成广州翼宇停产,出租方将赔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州翼宇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上述房产租赁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③2017 年 4 月 10 日,佛山彬宇与陈挺树签订《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承租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工业园凤凰大道 8 号共计 9,198.00 平方米的厂房,
租期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经实地走访佛山彬宇及丹灶工业
园确认,该工业园区内存在大量厂房未办理房产权证的情况,自 2018 年以来不
存在工厂因未办理房产权证受行政处罚或被拆除的情形。
针对上述租赁瑕疵厂房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
动人王彬宇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佛山彬宇及广州翼宇租赁瑕疵房
产而受到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罚款或损失,并保证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④2017年4月,郑州翼宇与郑州新天地电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
天地”)签订《仓储服务合同书》,承租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八里湾村南合
计3,00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新天地已取得
该处厂房对应的土地权证,证书编号为牟国用(2007)第112号,尚未取得房产
证,主要原因系由于该处厂房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审批系由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房产证相关审批程序系由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办
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数据协同工作较为复杂,因此相关审批程序进度较为缓
慢,系外界客观原因所致。
针对上述租赁瑕疵厂房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建华、徐姚宁及其一致行
动人王彬宇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佛山彬宇及广州翼宇租赁瑕疵房
产而受到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罚款或损失,并保证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136 项已授权专利,主要情况如下:
专利 专利 法律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期限
权人 类型 状态 方式 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种具有自锁机 专利
一彬 发明 ZL20121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专利 16941.2 2032.04.19 取得
模滑块抽芯结构 持
专利
一彬 发明 一种无卤阻燃母 ZL2012105 2012.12.19- 原始
科技 专利 粒 96089.3 2032.12.18 取得
持
一种高韧性高强 专利
一彬 发明 ZL2012105 2012.12.28- 原始
科技 专利 96764.2 2032.12.27 取得
烯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立柱饰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 69058.5 2022.04.19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立柱饰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的安装机构 69059.X 2022.04.19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手刹总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成 69060.2 2022.04.19 取得
持
一种便于维修后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69106.0 2022.04.19 取得
围饰板 持
一种金属骨架嵌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69108.X 2022.04.19 取得
的汽车方向盘 持
一种用于加工汽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2201 2012.04.20- 原始
科技 新型 69153.5 2022.04.19 取得
模 持
一种连接结构改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3207 2013.11.13- 原始
科技 新型 21425.2 2023.11.12 取得
总成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扶手箱 ZL2013207 2013.11.13- 原始
科技 新型 扶手自锁机构 21429.0 2023.11.12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空调出 ZL2013207 2013.11.13- 原始
科技 新型 风口组件 21510.9 2023.11.12 取得
持
一种带挂档面板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3207 2013.11.13- 原始
科技 新型 21551.8 2023.11.12 取得
成 持
一种具有倒扣结
专利
一彬 实用 构的汽车零件注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塑模具的斜顶脱 18787.1 2024.06.15 取得
持
模机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安全带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滑板的安装机构 18788.6 2024.06.15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出风口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的拨轮固定机构 18806.0 2024.06.15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副仪表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总成 19029.1 2024.06.15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的支架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安装机构 19034.2 2024.06.15 取得
持
一种具有自锁结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4203 2014.06.16- 原始
科技 新型 19128.X 2024.06.15 取得
滑块抽芯机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车顶阅 ZL2014204 2014.08.15- 原始
科技 新型 读灯 61031.2 2024.08.14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车顶阅 ZL2014204 2014.08.15- 原始
科技 新型 读灯的散热装置 61246.4 2024.08.14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车顶阅 ZL2014204 2014.08.15- 原始
科技 新型 读灯的反光装置 61287.3 2024.08.14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手刹手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柄的装配结构 24005.4 2025.07.19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立柱饰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的卡接机构 24050.X 2025.07.19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隔板的软硬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胶搭接结构 24153.6 2025.07.19 取得
持
一种汽车立柱饰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24673.7 2025.07.19 取得
机构 持
一种用于模具自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24694.9 2025.07.19 取得
结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单边大斜顶 ZL2015205 2015.07.20- 原始
科技 新型 反顶机构 24965.0 2025.07.19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科技 新型 机构 40617.2 2025.07.23 权维 取得
持
一种注塑模的前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5205 2015.07.24- 原始
科技 新型 40686.3 2025.07.23 取得
机构 持
一种生产具有横
专利
一彬 实用 向和竖向倒勾的 ZL2015205 2015.07.24- 原始
科技 新型 产品的模具的脱 40689.7 2025.07.23 取得
持
模结构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仪表面 ZL2015205 2015.07.24-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 42290.2 2025.07.2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空调风 ZL2015205 2015.07.24- 原始
科技 新型 管 42291.7 2025.07.23 取得
持
一种汽车前挡风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02454.3 2026.08.30 取得
安装结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导流板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软硬胶搭接机构 02495.2 2026.08.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手动挡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换挡球头机构 02505.2 2026.08.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内饰件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的止位机构 02542.3 2026.08.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新型 U 型卡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扣 02562.0 2026.08.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换气泄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压风道 02578.1 2026.08.30 取得
持
一种汽车 A 柱内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10887.3 2026.08.30 取得
接机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10936.3 2026.08.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侧碰吸 ZL2016210 2016.08.31- 原始
科技 新型 能盒 14393.2 2026.08.30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科技 新型 产真空设备 94105.1 2027.12.28 权维 取得
持
一种汽车 B 下立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8201 2018.01.31- 原始
科技 新型 64497.4 2028.01.30 取得
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立柱的 ZL2018201 2018.01.31- 原始
科技 新型 间隙控制结构 65536.2 2028.01.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保险丝盒盖 ZL2018201 2018.01.31- 受让
科技 新型 结构 65538.1 2028.01.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外装饰 ZL2018201 2018.01.31- 原始
科技 新型 件轮眉用卡扣 66556.1 2028.01.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8201 2018.01.31- 原始
科技 新型 66560.8 2028.01.30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新型带电镀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饰条的杯托 18962.9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泊车闸安装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位的拆件结构 18980.7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新型 S 型卡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扣 19217.6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新型档位杆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端盖卡接结构 19218.0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用于 C 柱内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饰板上的卡扣座 19220.8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新型 C 柱饰 ZL2018209 2018.06.14- 原始
科技 新型 板 19227.X 2028.06.1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升降杯 ZL2018211 2018.07.25- 原始
科技 新型 托 84657.8 2028.07.24 取得
持
一种可控制开模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8216 2018.09.29- 原始
科技 新型 02315.3 2028.09.28 取得
具 持
一彬 实用 一种双色模的定 ZL2018216 2018.09.29- 专利 原始
科技 新型 位及顶出机构 02317.2 2028.09.28 权维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
一种带自收缩地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8218 2018.11.16- 原始
科技 新型 90388.7 2028.11.15 取得
背板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翘板开 ZL2018219 2018.11.22- 原始
科技 新型 关 30662.9 2028.11.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8219 2018.11.22- 原始
科技 新型 30664.8 2028.11.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自动贴毛毡 ZL2018219 2018.11.22- 原始
科技 新型 设备 30669.0 2028.11.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带背光的汽 ZL2018219 2018.11.22- 原始
科技 新型 车翘板开关 30671.8 2028.11.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模具内部切 ZL2018219 2018.11.22- 原始
科技 新型 浇口装置 31232.9 2028.11.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侧碰吸 ZL2018222 2018.12.28- 原始
科技 新型 能盒 31992.5 2028.12.27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带新式门把 ZL2018222 2018.12.28- 原始
科技 新型 手的汽车尾门 33761.8 2028.12.27 取得
持
一种汽车用旋转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99025.1 2029.03.26 取得
结构 持
一种汽车副仪表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99032.1 2029.03.26 取得
构 持
一种消除 B 柱上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99047.8 2029.03.26 取得
的结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车用金属卡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子 99053.3 2029.03.26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开槽式卡接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结构 99727.X 2029.03.26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行李箱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面罩的定位结构 99747.7 2029.03.26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出风口 ZL2019203 2019.03.27- 原始
科技 新型 单叶片支架结构 99751.3 2029.03.26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前顶灯 ZL2019207 2019.05.21- 原始
科技 新型 儿童观察镜 28385.1 2029.05.20 取得
持
一种汽车前顶灯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19207 2019.05.21- 原始
科技 新型 28595.0 2029.05.20 取得
止机构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可调整位置 ZL2019214 2019.08.30- 原始
科技 新型 的门板扶手 29120.8 2029.08.29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汽车门板储 ZL2020211 2020.06.22- 原始
科技 新型 物盒 65708.X 2030.06.21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带锁止开关 ZL2020211 2020.06.22- 原始
科技 新型 的汽车扶手箱 66987.1 2030.06.21 取得
持
一种用于电动汽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20211 2020.06.22- 原始
科技 新型 66989.0 2030.06.21 取得
驱动装置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一种隐藏叶片的 ZL2020211 2020.06.24- 原始
科技 新型 出风口结构 89879.6 2030.06.23 取得
持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20211 2020.06.24- 原始
科技 新型 89880.9 2030.06.23 取得
持
一种汽车杯托的 专利
一彬 实用 ZL2020211 2020.06.24- 原始
科技 新型 92129.4 2030.06.23 取得
置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的蓄电 ZL2019215 2019.09.20- 原始
翼宇 新型 池防护装置 69370.1 2029.09.19 取得
持
一种汽车金属立 专利
郑州 实用 ZL2019215 2019.09.20- 原始
翼宇 新型 69423.X 2029.09.19 取得
置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门板的 ZL2019215 2019.09.20- 原始
翼宇 新型 生产抓取装置 69469.1 2029.09.1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前翼子 ZL2019215 2019.09.20- 原始
翼宇 新型 板的喷涂装置 69485.0 2029.09.19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翼宇 新型 冲压装置 69505.4 2029.09.19 权维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立柱热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成型装置 29219.4 2029.12.2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醒目的汽车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扰流板 29339.4 2029.12.2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注塑后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扰流板结构 29384.X 2029.12.2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高强度汽车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立柱结构 29456.0 2029.12.2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注塑装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饰板 31223.4 2029.12.29 取得
持
一种具有多种加 专利
郑州 实用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31279.X 2029.12.29 取得
板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可更换汽车 ZL2019224 2019.12.30- 原始
翼宇 新型 装饰轮罩 31287.4 2029.12.29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发动机 ZL2019224 2019.12.31- 原始
翼宇 新型 舱隔音防护饰板 49816.3 2029.12.30 取得
持
一种汽车外部空 专利
郑州 实用 ZL2019224 2019.12.31- 原始
翼宇 新型 49878.4 2029.12.30 取得
型装置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车载空调出 ZL2019224 2019.12.31- 原始
翼宇 新型 风口调整结构 50016.3 2029.12.30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汽车尾部扰 ZL2019224 2019.12.31- 原始
翼宇 新型 流板冲压装置 62061.0 2029.12.30 取得
持
专利
郑州 实用 一种车辆蓄电池 ZL2019224 2019.12.31- 原始
翼宇 新型 防护结构 62100.7 2029.12.30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发明 双机械手焊接设 ZL2021104 2021.04.19- 原始
翼宇 专利 备及工艺 17843.1 2041.04.18 取得
持
宁波 发明 一种新能源汽车 ZL2021104 2021.04.19- 专利 原始
翼宇 专利 用连接件 17902.5 2041.04.18 权维 取得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持
一种汽车铜排弯 专利
宁波 发明 ZL2021104 2021.04.30- 原始
翼宇 专利 80214.3 2041.04.29 取得
艺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汽车脚控驻 ZL2013207 2013.11.11- 原始
翼宇 新型 车制动总成 06422.1 2023.11.10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4203 2014.07.15- 原始
翼宇 新型 88933.8 2024.07.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4203 2014.07.15- 原始
翼宇 新型 88944.6 2024.07.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汽车球头支 ZL2014203 2014.07.15- 原始
翼宇 新型 架 89255.7 2024.07.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4203 2014.07.15- 原始
翼宇 新型 89256.1 2024.07.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汽车手刹总 ZL2014203 2014.07.15- 原始
翼宇 新型 成 89302.8 2024.07.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20645.7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球头支架铆接设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备 20654.6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拉线与连接板固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定调节结构 20655.0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缺陷自动分选隔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离装置 20676.2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手制动操纵机构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总成 20678.1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具有攻牙结构的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模具 20681.3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20682.8 2027.08.14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宁波 实用 具有倒角结构的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模具 20684.7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20701.7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20814.7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0 2017.08.15- 原始
翼宇 新型 20815.1 2027.08.1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8207 2018.05.18- 原始
翼宇 新型 46267.9 2028.05.17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8207 2018.05.18- 原始
翼宇 新型 46268.3 2028.05.17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8207 2018.05.18- 原始
翼宇 新型 47145.1 2028.05.17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挤牙机的漏冲孔 ZL2018207 2018.05.18- 原始
翼宇 新型 检测装置 47146.6 2028.05.17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8207 2018.05.20- 原始
翼宇 新型 48666.9 2028.05.19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自动挑选零 ZL2019207 2019.05.25- 原始
翼宇 新型 件的挤牙工作站 62027.2 2029.05.2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高精度的喷 ZL2019207 2019.05.25- 原始
翼宇 新型 油设备 62028.7 2029.05.24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高柔性的 ZL2019207 2019.05.25- 原始
翼宇 新型 CCD 检验工作站 62029.1 2029.05.24 取得
持
宁波 实用 专利
一种盲孔高翻螺 ZL2019223 2019.12.22- 原始
母板的加工工具 18256.8 2029.12.21 取得
持
宁波 实用 专利
一种电动汽车电 ZL2019223 2019.12.22- 原始
池盒的生产设备 18257.2 2029.12.21 取得
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翼宇 新型 机构 67001.0 2027.09.11 权维 取得
持
专利
宁波 实用 一种 5 速手动换 ZL2017211 2017.09.12- 原始
翼宇 新型 挡机构 67404.5 2027.09.11 取得
持
一种具有消除换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1 2017.09.18- 原始
翼宇 新型 89723.6 2027.09.17 取得
动换挡机构 持
一种具有消除异
专利
宁波 实用 响以及卡涩现象 ZL2017211 2017.09.18- 原始
翼宇 新型 的六速手动换挡 91610.X 2027.09.17 取得
持
机构
一种具有手动解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2 2017.09.25- 原始
翼宇 新型 38397.3 2027.09.24 取得
构 持
一种具有减少碰 专利
宁波 实用 ZL2017212 2017.09.26- 原始
翼宇 新型 44424.8 2027.09.25 取得
挡机构 持
宁波 实用 专利 原始 无
一种高强度手动 ZL2020200 2020.01.09-
制动机构 37945.1 2030.01.08
持
宁波 实用 专利 原始 无
一种过渡支架总 ZL2020200 2020.01.09-
成 38294.8 2030.01.08
持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6 项商标的权属,主要情况如下:
取得 他项
序号 所有权人 商标名称 注册类别 注册号 权利期限
方式 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 9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要情况
如下:
著作 取得 他项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号 首次发表日期
权人 方式 权利
广州 液压自动锁模装 原始
翼宇 置智能控制系统 取得
自动激光镭射雕
广州 原始
翼宇 取得
系统
广州 自动移印图标装 原始
翼宇 置智能控制系统 取得
塑料原材料水分
广州 原始
翼宇 取得
置智能控制系统
广州 除尘式真空填料 原始
翼宇 机自动控制系统 取得
塑胶粒子集中自
广州 原始
翼宇 取得
控制系统
广州 塑胶注塑成型机 原始
翼宇 自动控制系统 取得
广州 智能机械手自动 原始
翼宇 控制系统 取得
翼宇汽车中央护
郑州 原始
翼宇 取得
管理系统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 4 项,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人 网站名称 网站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申请核准日
一彬科 宁波一彬电子科
iyu-china.com 浙 ICP 备 18045886 号-1 2020.08.21
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彬科 宁波一彬电子科
iyu-china.cn 浙 ICP 备 18045886 号-2 2020.08.21
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彬科 宁波一彬电子科
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翼 宁波翼宇汽车零
ibin-china.com 浙 ICP 备 2020030215 号-1 2020.08.20
宇 部件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并查阅《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及子公
司实际占有和使用。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主要财产,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了查验:
原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和土地,取得《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
结果证明书》,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租赁合同以及租赁的审批备案文件;
相关证书、审查批准文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等网站查询了权属状态、权利变更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前往国家工
商总局商标局开具商标注册证明,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查询专利法律状
态,并查验了《招股说明书》;
设备清单,查验了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用权。
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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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前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专利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
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
用等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选取
标准为发行人与最近一期前五大客户或其合并范围内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情况
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签订时间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订单
(选取标准为发行人与最近一期前五大供应商或其合并范围内公司签订的框架
合同、价格协议或订单合同)情况如下: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有效期限
成都正多源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塑料件 2021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美达王(武汉)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金属材料 2021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塑料材料 2021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塑料材料 2021 年 1 月-2021 年 12 月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支给件 长期有效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支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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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500 万
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借款 合同编 合同总额
出借方 利率 合同期限 担保情况
号 方 号 (万元)
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流动资金
利率调整以十 (82100620170002516)、
借款合同
一彬 二个月为一周 2020.12.07- 《最高额保证合同》
科技 期,点差为加 2023.12.06 (82100520200000394)
(82100520200000397)
中国农业
流动资金 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
银行股份 利率调整以十
借款合同 (82100620190003093)
一彬 有限公司 二个月为一周 2021.02.04-
科技 慈溪分行 期,点差为加 2022.02.03
流动资金
利率调整以十
借款合同 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
宁波 二个月为一周 2021.05.10-
翼宇 期,点差为加 2022.05.09
(1)抵押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500 万
元以上的抵押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最高主债权
序
担保权人 担保人 合同编号 限额 担保期限
号
(万元)
中信银行股 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 信
份有限公司 甬桥银最抵字 179004 号)
一彬科技 2017.05.11-2022.05.11
宁波桥城支 最高额抵押合同(2017 信
行 甬桥银最抵字 179005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信
中信银行股
银甬最高额抵押合同(1.0
版,2013 年)-2018 年修
宁波分行
订字第 048152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 信
中信银行股
银甬最高额抵押合同(1.0
版,2013 年)-2018 年修
宁波分行
订字第 047953 号)
最高额抵押合同(2021 信
中信银行股
银甬最高额抵押合同(1.0
版,2021 年)字第 080057
宁波分行
号)
宁波银行股 最高额抵押合同
份有限公司 (06200DY2019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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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支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慈溪分 (82100620190003092)
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慈溪分 (82100620190003093)
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慈溪市 (82100620180002395)
支行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公司慈溪分 (82100620190003331)
行
(2)其他银行合作协议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主要银行合作协议如下:
序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作银行 业务期限 合作内容
号
集团票据池业
务合作及票据
质押协议及补
(补) 股份有限 年4月 产池质押融资等业务
充协议
公司慈溪
资产池业务合 支行
作及质押协议
年6月 质押融资等业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
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3)其他重大合同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编号
路交汇处,出让面积 30,000.10 平方米,出让年限 50 年,土地出让金 1,080.00
万元。2021 年 9 月,发行人已取得鄂(2021)武汉市汉南不动产权第 0021331
号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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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编号 441802007012GB00060 地块土地使用权,土
地坐落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广清产业园园区内,出让面积为 34,660.51 平方米,
出让年限 50 年,土地出让金 2,378.00 万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地块
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中。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55.79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的保证金及押金、员工借款及
备用金和其他应收款项。
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1,102.43 万元,主要系发行人的押金及保证金、拆借款、股
权收购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
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进行了查验,包括:审阅发行人正在履行
和报告期内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对报告期各期末重要应收应付进行函证;
查阅《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账款
进行抽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
站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债进行查询;就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
收、其他应付款的主要内容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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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向财务总监进行访谈;走访并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并取得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到期归还且已经清理完毕,未发生逾期还款、不归还贷款等情况,未给贷款银
行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故上述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
碍。
序审议通过,合同形式及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
无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均处于已履行完毕状态或正常履行状态,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等重大法律风险或可能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的事项。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共发生 3 次增资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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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类似和相关业务进
行了重组,收购宁波翼宇为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吸收合并宁波中晋,具体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
关联方”之“4、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
购、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的情形。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审阅了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了发行人的声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
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述《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备案,履行了法定程序,其批准和内容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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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程制定或修改日期 决策程序 制定或修改原因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关规定,制定新的
《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是在现行章程基础上,
结合发行人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修订而成。上述《公司章程(草案)》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均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
定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变更的章程及
章程修正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制定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
行了比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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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股东大会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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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5 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
由董事会聘任,并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
会 4 个专门委员会。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过了按照有关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东大会会议。
事会会议。
次监事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期间共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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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
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或董事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均是在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有效。
(四)查验过程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情况、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历次三会会
议相关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
内部决策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逐
条比对;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会、监事会等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
则的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均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的,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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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副总经理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具体
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聘任程序
董事长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董事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董事会秘书
董事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财务总监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经法定程序产
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
变动情况如下:
报告期期初,公司共有董事会成员 5 名,分别为王建华、徐姚宁、姚文杰、
褚国芬、熊军锋,未设独立董事,王建华为公司董事长。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2020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王
建华、徐姚宁、褚国芬、熊军锋、刘本良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新增张勇为公司董事,新增范志敏、金浪、
郑成福为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建荣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赵建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各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1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吕延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吕延
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一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为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政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和第
一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王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王建华、徐姚宁、褚
国芬、熊军锋、刘本良、王政、金浪、郑成福、吕延涛,其中王建华为董事长。
报告期初,公司监事会共有 3 名成员,分别为谢迪、陈月芬和朱金金。鉴于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进行
换届选举,2020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选举乔治刚、蒋云辉为公司监事会监事,乔治刚为公司监事会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席。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徐维坚为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
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职期三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为乔治刚、蒋云辉和徐
维坚;其中乔治刚为监事会主席。
报告期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王建华、褚国芬、李拥军、乔治刚、刘本良,
其中王建华为公司总经理,褚国芬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拥军为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奚会专、乔治刚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聘任王建华担任公司总经理,刘本良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褚国芬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拥军、刘镇忠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为王建华,常务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为刘本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褚国芬,副总经理为刘镇忠。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
会及管理层人员相对稳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
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没有构成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吕延涛、金浪、郑成
福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
了规定,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查验了发行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及更换的内部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简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中相关人员的备案资料等;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查验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
明,并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就其是否存在被
处罚、被谴责的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司经营管理,而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的必要调整,其主要经营管理层并未发生
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变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纳税专项说明》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5%、7%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如下表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纳税主体名称 以下简称 所得税税率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彬科技 15%
武汉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彬宇 25%
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郑州翼宇 25%
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广州翼宇 25%
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长华 25%
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沈阳翼宇 25%
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翼宇 15%
佛山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佛山彬宇 25%
宁波中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中晋 25%
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武汉翼宇 25%
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IYU
美国翼宇 21%
Automotive,Inc.)
宁波一彬日本支社 日本一彬 23.20%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
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
书编号:GR201633100159),有效期三年,2016-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GR201933100305),有效期三年,2019-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15%执
行。
宁波翼宇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宁
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
书编号:GR201733100500),有效期三年,2017-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
照 15%执行。
宁波翼宇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取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2033100769),有效期三年,2020-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按照 15%执
行。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公司境外销售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
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
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24号)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
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
报免抵退税。按该规定,本公司、吉林长华、宁波翼宇、沈阳翼宇出口销售商品
的增值税适用以上管理办法。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
根据有关政府文件、发行人的相关财务凭证、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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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SGM-Norson.D2xx 车 型 内 饰 件 配
套项目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 240,000.00 60,000.00 - -
年产250万台智能车灯自动化生产
线技改项目
年产200万台LED车灯自动化生产
线技改项目
年产100万套汽车装饰件生产线技
术改造项目
上海通用汽车武汉分公司配套企
业专项资金
年产300万台智能车灯自动化生产
线技改项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 950,874.38 927,712.02 489,476.09 1,237,090.18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武汉市江夏区招商项目补贴资金 535,600.00 - 89,000.00 614,100.00
补助资金
业奖补资金
慈溪市工业科技计划验收结转经
费补助资金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116,500.00 - - -
“留甬过年员工”发放春节红包补
贴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
关税收补助
书记工作津贴、党员活动经费和党 4,440.00 - - -
组织工作经费
新形势下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补
贴
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
- 845,520.00 - -
励
企业所得税退税 - 726,134.23 - -
慈溪市受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
- 510,118.00 - -
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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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 490,000.00 - -
项资金
- 484,400.00 - -
业政策奖励
- 432,000.00 - -
贴息补助
宁波市2018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
造)其他项目清算资金及本级补助 - 341,100.00 - -
资金
- 300,000.00 - -
业政策奖励
- 285,600.00 - -
助
周巷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272,850.00 - -
补助
- 260,000.00 - -
造)项目地方财政贡献奖励
沈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
- 216,570.00 - -
退
- 180,000.00 - -
优惠政策补助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 167,348.00 53,760.00 45,200.00
- 113,300.00 - -
业奖补资金
- 110,000.00 - -
展专项资金
江夏区2020年“瞪羚企业”补助 - 100,000.00 - -
慈溪市2019年度科技创新券使用
- 100,000.00 - -
兑现补助
- 78,000.00 - -
训补贴
- 136,300.00 -
业政策奖励 -
沈阳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
- 57,912.00 - -
动”稳岗补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助项目经费
宁波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补助 - 34,500.00 - -
促进企业复产减轻企业负担补助 - 30,000.00 - -
慈溪市老旧营运车辆淘汰补贴 - 28,000.00 - -
慈溪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
- 20,000.00 - -
直”补助
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
- 17,598.00 - -
补贴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招工补助 - 17,024.00 - -
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
- 26,305.00 55,800.00 -
转变补助
佛山市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
- 13,181.81 - -
策补贴
慈溪市受疫情影响企业社会保险
- 13,170.00 - -
费返还
慈溪市复工企业员工新冠病毒核
- 11,918.00 - -
酸检测补助款
- 10,000.00 -
案奖励 -
节后抗疫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补
- 8,095.25 - -
贴
- 1,080.00 - -
费
佛山市“南海复工十条”加大企业
- 1,000.00 - -
用工保障政策补助
宁波市2018年度工业投资(技术改
造)项目(第一批)专项补助资金 - - 1,246,400.00 -
及本级补助资金
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再
- - 510,000.00 -
造新优势补助
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扶持政
- - 300,000.00 -
策补助
- - 282,600.00 -
补资金
- - 272,900.00 -
补资金
- - 257,700.00 -
补资金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慈溪市2018年度使用科技创新券
- - 100,000.00 -
兑换补助
中小微企业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退
- - 97,151.22 266,026.23
税
慈溪市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补
- - 92,828.00 -
助
- - 39,700.00 -
励资金
慈溪市职工失业保险金专户返还 - - 33,216.50 -
- - 20,000.00 -
建设优惠政策
公主岭市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 - - 16,440.53 -
周巷镇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 - 10,000.00 -
- - 1,000.00 -
产标准化达标补助
- - - 500,000.00
市公司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 - - 416,200.00
助经费
- - - 287,997.83
金补助(第一批)
- - - 260,000.00
助
育企业等工业奖励补助资金(第二 - - - 251,600.00
批)
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制造2025” - - - 200,000.00
专项)
- - - 200,000.00
计划等项目奖励经费
慈溪市2017年度各级工程技术中
- - - 150,000.00
心等奖励经费
宁波市2018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 - - 100,000.00
经费
- - - 88,000.00
展专项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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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业、固定资产投资先进企业和高增
长企业奖励
慈溪市2017年度使用科技创新券
- - - 61,700.00
补助
- - - 59,870.63
助资金
- - - 51,600.00
资金
- - - 50,000.00
技术资助项目补助
沈阳市2017年度首次上规入库工
- - - 50,000.00
业企业奖励
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
- - - 50,000.00
业奖励
- - - 47,046.57
金补贴(第二批)
余姚市2017年度机器换人重点专
- - - 13,900.00
项补助资金
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奖
- - - 13,000.00
励金
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
- - - 7,000.00
奖励资金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 1,587,590.00 6,739,624.29 3,975,996.25 3,863,241.26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
有效。
(四)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偷税、漏税、逃税、欠税的不法情形,
未因违反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
知书》,确认一彬科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无违法违章处罚记录。
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期止,未发现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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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吉林长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有税务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
的记录。
广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有税务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的
记录。
确认郑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该局管辖范围内能够
按时申报纳税,暂未发现其他因违法税法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
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沈阳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
无税收违法行为相关流程。
明》,确认武汉彬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未出现因违反税务相
关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分别出具及南海税电征信[2021] 37 号和 861 号《涉税征信情况》,确认佛山彬
宇当前无欠缴税费记录,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其
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及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专项说明》;
财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信永中和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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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管税务部门等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范性文件的规定。
件的规定。
有效。
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
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60)子行业,发
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1)一彬科技
①年产 250 万套中高档顶灯模块总成技改项目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出具《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准入通知
书》(慈环准(周)2016-3 号),同意该项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 999 号实
施。
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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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年产 800 万套汽车装饰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慈溪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出具《慈溪市建设项目环评准入通知
书》(慈环准(周)2016-4 号),同意该项目在慈溪市周巷镇开发 2 路 1 号实施。
需验收。
③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9-0818),同意该项目在慈溪市周巷镇开发 2 路 1 号实施。
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年产 1500 万套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表》,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④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低 VOC 改性 PP 汽车内饰专
用料生产线项目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慈环建(报)2019-206 号审批意
见,同意该项目在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 568 号实施。
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年产 6000 吨低 VOC 改性 PP 汽车内饰专用料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2)宁波翼宇
①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8000 万件螺母板、7000 万件金属卡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及 150 万件手刹生产线项目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出具余环建[2018]75 号审批意见,同
意该项目在余姚市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 12 号实施。
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年产 8000 万件螺母板、7000 万件金属卡扣及 150 万件手刹生产线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3)吉林长华
①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件汽车装饰件项目
公主岭市环境保护局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关于宁波长华汽车装饰件
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件汽车装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该项
目在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 5 号实施。
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验收组意见,确认项目基本
具备验收条件。
见,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4)广州翼宇
①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广州翼宇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花环监字[2017]18 号),同意该
项目在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 3 号实施。
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花环管验[2017]36 号),确认
该项目验收通过。
(5)郑州翼宇
①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公司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建设项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11 月 23 日出具郑环建表[2012]164 号审批意见,
同意中牟县环境保护局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该项目在郑州市国际物流
园区 8 号实施的批准决定。
组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郑州翼宇汽车零部
件有限公公司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
见》,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号验收意见,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②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50 万件门板生产线建设项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出具《关于郑州翼宇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郑经环建[2019]55 号),
同意该项目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实施。
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年产 50 万件门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基
本具备验收条件。
相关环保网站上进行了环保验收公示,并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完成了环保验收公
示。
③郑州翼宇年产 300 万件汽车内饰件项目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对郑州翼宇年产 300
万件汽车内饰件项目出具了《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郑州翼宇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的批复》(郑经环建[2020]77 号),同意年产 300 万件汽车内饰件项目建
设。
成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郑州翼宇年产 3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万件汽车内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相关环保网站上进行了环保验收公示,并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完成了环保验收公
示。
(6)沈阳翼宇
①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出具《关于对沈阳翼宇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大东审字
[2012]0246 号),同意该项目在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8 号实施。
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项
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沈环保大东验字
[2016]0046),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②沈阳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喷胶项目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出具《关于沈阳翼宇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喷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大东审字[2019]021 号),
同意该项目在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10 号实施。
部件有限公公司喷胶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沈
环大东验字[2019]050 号),确认该项目验收通过。
(7)武汉彬宇
①武汉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出具《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武汉彬
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武环管[2014]108 号,同意该项目在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金港新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通用供应园区实施。
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生产线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的意见》,确认该项目(一期工程)验收通过。
(8)佛山彬宇
①佛山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7 年 9 月 7 日出具《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
局关于<佛山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
函》(南环(丹)函[2017]174 号),同意该项目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
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凤凰大道 8 号新建 A、B 车间实施。
立验收工作组,组织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会并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监测报告》,确认项目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护局关于佛山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新建项目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南环验函(丹)[2018]013 号),确认该项目验收
通过。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开工的
在建项目环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一)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备案”。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国家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
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上述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分别办理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了排
污登记,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登记编号 有效期
一彬科技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330282793008263G001W
至 2025-03-25
宁波翼宇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330281668493343Y001X
至 2024-11-12
吉林长华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220381691036837Q001X
至 2025-03-06
广州翼宇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440114585664696E001W
至 2025-04-15
郑州翼宇 排污许可证 91410100058763262H001Q
至 2023-04-16
沈阳翼宇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2101040571714252001W
至 2024-11-10
武汉彬宇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4201150705104288001X
至 2024-06-24
佛山彬宇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91440605MA4W63N273001Z
至 2025-03-18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根据发行
人所在地主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期内,除郑州翼宇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被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 2 万元行政处罚外(处罚金额未超过十万元,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发行人自 2018 年度以来无因环境违法受到该局行政处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宁波
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证明》,
证明吉林长华自设立以来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未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对环境造成污染,没
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吉林长华自 2020 年 4 月 20 日以来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花都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州翼
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核查情况的复函》,证明广州翼宇已办
理相应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治理设施环保验收手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证明出具之日,未见在该区区域内有受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郑州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郑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保处罚情况的说明》,证
明郑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却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因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被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 2 万元行政处罚
外(处罚金额未超过十万元,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证明
武汉彬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无环境违法
行为,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出具的《佛山彬宇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行政处罚情况说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之日,
佛山彬宇无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另外,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并通过百度、搜狗等网络搜索引
擎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
件。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事项”已披露的郑州翼宇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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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等标准
公司及子公司取得 IAFT16949:2016 质量体系认证的情况如下:
序
主体 注册号 签发日期 有效日期 认证范围
号
注塑内饰件和顶灯总成的
所)
金属冲压件的制造、驻车制
外部场所)
注塑饰件的设计和制造(另
有外部场所)
注塑内饰件的设计和制造
(另有外部场所)
塑料内饰件的设计和制造
(另有外部职能)
塑料内饰件的设计和制造
(另有外部职能)
塑料内饰件的设计和制造
(另有外部职能)
成都分公 注塑饰件的制造(包含外部
司 场所)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等合法合规情况
该局案件管理系统,一彬科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无被该
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据库查询,宁波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有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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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查询,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吉林长华被该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询业务系统,暂未发现广州翼宇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
在被该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询业务系统,暂未发现广州翼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期间存在被该
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所出具《证明》,证明郑州翼宇自 2012 年 11 月 28 日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严
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现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为。
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经查询,截止到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沈阳
翼宇有被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武汉彬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
未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佛山彬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
发现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业信息查询证明》,证明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省市场监管综
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武汉翼宇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暂未发
现有违反工商登记类的不良信用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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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系统查询,成都分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未受到该
局行政处罚。
司自 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该局未发现存有违反市场监督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被行政处罚记录。2021 年 1 月 8 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天津分公司自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7 日,
在该局未发现存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被行政处罚记录。2021
年 8 月 6 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天津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8 月 5 日,在该局未发现存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规章的被行政处罚记录。
状况意见》,证明 2019 年 7 月 9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扬州分公司在江苏省工商
企业信用数据库中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申(投)诉记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其生产经营活动
中对土地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及规定的土地用途,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宁波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及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接受该局行政调查或被该局处罚的记录。
了土地的招拍挂程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合法取得了国
有土地使用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没有因土地违法行为而遭受
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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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宇自设立至证明出具之日,年产 100 万套汽车内饰件和 600 万件冲压件生产线
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监察大队分别出具《证明》,证明:武汉彬宇取得该区金港新区办事处东振村地
块土地使用权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权属完整,不存在土地权属纠纷;能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本
地块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行政
处罚的情形。
技房屋建设过程中及时履行了房屋建设相关的全部申报和审批手续,合法取得了
房产的所有权,不存在违章建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
因违反建设工程领域、房地产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该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宁波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暂无因
违反房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证明:吉林长华位于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第一步区,其厂区内部分仓库建设未
批先建,存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鉴于厂区建设时部分土地存
在纠纷,且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虑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其使用临近北侧
的空闲地 1984 平方米来建设仓库的实际情况,该局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出具《关
于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成品库的情况说明》,决定对吉林长华 1984
平方米的仓库建设在办理规划审批时不做处罚。除上述情况外,吉林长华在房屋
建设过程中及时履行了房屋建设相关的全部申报和审批手续,合法取得了房产的
所有权,不存在违章建筑,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生违反建
设工程领域、房地产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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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宇房屋建设过程中及时履行了房屋建设审批手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
具之日,未发生安全建设责任事故,未因安全建设原因受到处罚。
城乡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暂未发现该公司在该局辖
区范围内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年 1 月 1 日以来,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
罚的记录。
证明:吉林长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
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未出现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郑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未出现因违反安全生
产管理法律、法规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年 1 月 1 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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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未出现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
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国信用网和“两法衔接”系统,武汉彬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期间,在武汉市江夏区辖区内未生产安全事故及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
局行政处罚。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期间,未发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现因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被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彬科技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已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种款项,截止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一彬科技存在任何因
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波翼宇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已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
种款项,截止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宁波翼宇存在任何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证明:吉林长华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已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种款项,截止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吉林长
华存在任何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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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法律法规证明》,证明:经该局核查,广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期间,在广州市花都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上述核查期间,该局未收到有关广州翼宇的社保投诉事项和仲裁申请,也无该公
司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证明:郑州翼宇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种款项,截止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郑州翼宇
存在任何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2021 年 7 月 8 日,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
明》,郑州翼宇自 2018 年 10 月起至 2021 年 6 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保参保状态显示正常参保;截止证明出具之日,郑
州翼宇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阳翼宇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止证明出具
之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任何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明:武汉彬宇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按规定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五种款项,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未发现该公司存
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而被举报投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劳动保障守法证明》,证明:佛山彬宇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期间,未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而
被该局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证明:一彬科技已在该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职工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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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一彬科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
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
中心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宁波翼宇已在该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手续,己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宁波翼宇自 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该中心处罚。
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证明:广州翼宇自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未曾受
到该中心的行政处罚。
缴存证明》,证明:郑州翼宇于 2016 年 11 月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牟管
理部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单位账户为 91700404,已缴至 2021 年 6 月。
《证明》,证明:佛山彬宇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到该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缴存账
户,目前缴存至 2021 年 6 月。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证明: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一彬科技无重大走私行为
违法行为记录,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2021 年 7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溪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证明: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未发现一彬科技有走私行为、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7 日止,未发现宁波翼宇有走私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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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止,未发现广州翼宇有走私罪、
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19 日以来,在郑州海关无违法违规记录。2021
年 7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出具《证明》,证明郑州翼宇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以来,在郑州海关无违法违规记录。
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 日,未发现沈阳翼宇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行为,未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
汉翼宇最近三年存在走私违规情事。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情况进行
了如下查验工作:
子公司持有的环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资质证书,查看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的环保设施,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环境保护局并取得了相关
证明。
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海关等执行情况,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持有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要生产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环评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
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有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事故或
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相关的媒体报道;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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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行政处罚”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安
全生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海关等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备案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途:
序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环评批复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机关和代码
号 金额 资金金额 文件
宁波市生态
汽车零部件(慈
慈溪市发展与改革局 环境局慈溪
设项目
研发中心和信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息化升级项目 2112-330282-07-02-468950
补充营运资金
项目
合 计 63,389.01 63,389.01 / /
[注]2021 年 12 月 15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确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
基地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 63,389.01 万元,拟全部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建设。若
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
实施;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首先置换先期投入的资金,然后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募集资金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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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项目需求,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102-330282-04-01-482041。
信息化局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112-330282-07-02-468950。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项目建设。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是在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产能扩充及技术
升级,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的计划,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的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级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项目”,上述项目已经发行人
利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生产技术、提升产品质量、扩充公司产品种类并有效降
低生产成本。
其中,“汽车零部件(慈溪)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升
级项目”在公司已取得的位于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329 国道)1188
号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情况。
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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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1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发行人独立进行,不涉及与他
人合作并导致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况。
(三)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
中管理,按照相关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存储、使用募集资金,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接受保荐
机构、监管银行、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
性进行审议并通过的决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东大会表决通过;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了环保
审批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致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况。
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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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断地致力于为追求高品质生活的人们提供品质卓越、安全舒适、环保
节能的产品,并不断地以创新技术诠释着对品质、舒适的极致追求。公司怀着“守
正出新、永续发展、走向国际化”的企业愿景,专注于汽车零部件领域,坚持“专
业、品质、负责”的战略定位,朝着专业化、国际化的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迈进。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紧跟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前沿,围绕“管理数字化、技
术创新化、制造自动化、业务全球化”等方向发展。公司将通过持续提升管理、
生产和研发能力,在不断巩固现有客户与产品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客户与新产品,
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汽车零部件领域的行业
地位,持续地以卓越的全球化企业为目标而努力。
(二)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规划措施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在保
持既有业务的基础上,将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适应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
的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向市场,具体措施包括:
(1)在既有产品层面,公司将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自动化生产和检测设
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缩短产品交付周期、提升产品交付质量,在与现有优质
客户群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并提升公司的行业声誉。同时,
通过集约化业务布局,改善制程质量、效率和成本,建立 VAVE 和创新目标等
措施,降低生产成本并提高毛利率;
(2)在新产品层面,坚持技术为本、市场导向的发展理念,积极改进现有
开发制造工艺,加大研发和工艺创新力度,强化公司现有技术优势。重点发展新
能源铜排、氛围灯、螺母板等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使其成为公司
新的业绩增长驱动力,积极发展新的战略客户,进一步拓宽公司产品在汽车零部
件行业的覆盖面,提升公司的市占率和品牌影响力。
优质的人力资源是推动公司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首要资源。公
司将结合战略发展目标及实际情况,推行人才培养、发展和储备计划,建立可持
续的人才梯队,具体措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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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及企业实际需要,储备高素质人才。通过引进具有
全局观念、综合素质优秀的管理人才,具有创新意识、专业知识扎实的研发人才,
具有市场开拓意识,紧跟行业前沿的市场营销人才,全力打造出团结、高效、敬
业、忠诚、开拓、进取的员工队伍;
(2)积极推行培训与员工内部交流互动,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员工制
定科学的培训计划。通过内部定期培训与交流、外部进修与专家指导等方式,将
对员工实施分类教育、培训。并根据公司的发展要求及员工的具体情况,不断完
善员工的知识结构及实际业务技能;
(3)引入市场化、现代化的企业激励与员工考核机制。通过建立完善的职
位技能矩阵,针对不同岗位提出相应的知识与技能评价体系,实现岗位和能力相
匹配;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要求,根据岗位的异同对各项考核指标赋予不同的权
重进行考核,督促员工不断提升日常工作的效率;实行有效的激励体制,对技术
创新及工艺改善、新产品与优质客户开发、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等活动提供丰
厚的激励,促进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效降本。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管理水平将成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的
重要因素。公司将建立有效及可持续提升的信息化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运营效
率的提升,具体措施包括:
(1)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和完善 JIT 系统和 CRM 系统,保持物质流和
信息流在生产中的同步,从而减少库存、缩短工时、降低成本并提高生产效率;
通过 MES 系统,实现从生产到仓储的智能管理,建立和完善产品生产过程追溯
机制,将顾客及公司的品质风险降至最低;通过 PLM 系统,对产品全生命周期
进行管理,为生产和研发提供数据支撑;
(2)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 HR 系统,对公司组织结构及变更、人事变
动及规划、培训考勤及考核、工资福利及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模块化管理,提升
组织效率;通过 OA 系统,加快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任务传达,提升员工之
间的协作效率与沟通能力,打造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组织结构;通过金蝶云系统,
全面对公司财务进行管理。
此外,公司重视管理规范化工作,制定并推行规范的内控制度以建立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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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程。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内部管理体系,制定了不同业务流程的规章制度。
公司将在未来进一步深化公司内部改革,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部门的决策、执行管理程序,使得管理有序、高效、精干。
公司未来三年将仍然以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为主,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
优化客户结构,巩固公司的行业的地位。同时,公司将顺应汽车行业发展趋势,
不断开发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积极争取更多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项目定点。具
体措施包括:
(1)公司将紧跟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新车型的开发进度,不遗余力地做好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更好的服务客户,提升产品附加值,进一步巩固与目前
主要客户间的深层次合作;公司将充分发挥已有客户资源和营销网络的优势,提
高对市场的覆盖与渗透能力,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各生产基地周边客
户的开发力度,向潜在客户展现公司的技术、生产、质量控制、管理等方面的实
力。
(2)公司将抓住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时代契机,在与原有客户共同开发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客户,以铜排、铝排、
充电口盖等新能源汽车零件作为突破口,拓展新老客户的新能源汽车车型配套市
场,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力争早日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未来,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及资本结构需要,选择适当的融资渠道,在保持合理负债结
构的前提下,运用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自身积累相结合的方式筹措资金,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将《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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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处的行业,并通过检索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核查发行人所从事业务的产业政
策。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件禁止及限制的事项,也不涉及需要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特殊许
可的业务。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
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一彬科技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计 17.21 万元,宁波海关对其下达了甬关慈缉告字[2018]0006 号《行政处罚告知
单》,认定发行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漏报货物
国外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其处以罚款人
民币 8.6 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已于 2018 年 5 月 9 日从发行人于 2018 年 2
月 26 日支付的海关保证金 20 万元中足额扣除。
发行人在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漏报货物国外运杂费导致漏缴税款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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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该
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恶劣的社会影响,且涉案金额较小;同时,公司积极配合
海关,按时全额缴纳了处罚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止,无重大走私违法行为记
录、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2021 年 7 月 1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溪海关出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证明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未发现一彬科技有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
行为,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处罚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
律障碍。
(2)郑州翼宇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出具了郑环罚决字
[2019]20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 2 万元的处罚。2020 年 1 月,
郑州翼宇依法缴纳了上述罚款。
郑州翼宇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
排放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之规定,结合郑州翼宇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该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恶劣的环境及社会影响,该
行为被发现之后,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时全
额缴纳了处罚罚款,罚款金额属于该项处罚的最低档,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3)郑州翼宇受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营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对其出具了(豫郑交执罚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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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 201912-09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 3 万元的行政
处罚。
郑州翼宇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结合郑州翼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属
于一般违法行为;该行为并未造成较大的、恶劣的环境及社会影响,该行为被发
现之后,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时全额缴纳了
处罚罚款,罚款金额属于该项处罚的最低档,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
故本所律师认为,郑州翼宇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处罚事
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重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行政处罚,但相关事项
均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报告期
内持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报告期
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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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查验及结论
经本所律师前往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开具报告期内合法合规情况的证明、登陆
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仲裁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
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浙江政务网等网站查询,并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事项。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
行。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一)本所律师虽然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
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讨
论。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特
别是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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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审阅,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
书》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
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
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有关稳定股价的预案、持股及减持意向、股份锁定、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股票
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持意向、信息披露、
自愿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
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故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前述承诺
及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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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
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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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孙雨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刘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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