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
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我们同意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修订)
》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排。
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9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73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93
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竞达 曹跃云 孙蓟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