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20清新G1 债券代码:149060.SZ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清新G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在本期债券(债券简称:20 清新 G1;债券代码:149060.SZ)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公司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
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公司,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持有的“20 清新 G1”。投资者参与回售“20 清新 G1”可能会带来
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有限公司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利率,即本期债券第 4-5 个计息年度的
票面利率为 3.79%并保持不变。
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
选择权。
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有关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 清新 G1”的基本情况
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方式。
管理办法》规定且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A 股证券账户的合
格投资者。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内每年的 3 月 13 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
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
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
期债券后续期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此
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
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
受上述调整。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3.79%,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调整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第 4-5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调整为 3.79%。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3.79%。每 1 手“20 清新 G1”(面值人民币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32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90 元。
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间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
记当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
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
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有关机构
法定代表人:邹艾艾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 69 号人民政协报大厦 10 层
联系电话:010-88146320
传真:010-88146320
法定代表人:余磊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 36 号
联系电话:010-56833861
传真:010-56833861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方式: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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