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武
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常州华数锦明智能装备技术
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旨在支持其日常经营发展,满足其流动
资金需求。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
影响。本次担保事项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关于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子公司武汉华数锦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华数锦明”)向关联方武汉卓尔航空城投资有限公司购买资产事项,主要
是为满足新能源动力电池设备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升公司在该业务板块的产
能和市场份额,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升武汉华数锦明的企业实力和营销竞争
优势,同时还减少未来因租赁厂房与控股股东频繁发生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
的整体利益。
本次交易按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受让价格,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
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
已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的事项。
独立董事: 王典洪、朱峰、张凌寒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