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宏华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和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78 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宏华数科”)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0.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57,532.0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
用(不含税)人民币 7,192.0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339.99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1】366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据公司《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调整前为 91,670.00 万元,根据
公司实际发行结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0,339.99 万元。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调整后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 2,000 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
与耗材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合计 91,670.00 91,670.00 50,339.99
三、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
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
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前) 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后)
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 3911 号、
工业数码喷印技术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除新增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
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四、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
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2,000 套工业数码喷印设备与耗材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及
产线”均在富阳实施,富阳厂区将成为公司工业数码喷印主要生产基地,为提升生产
研发协同效率,公司拟在富阳厂区新增研发中心建设实施地点。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将有利于持续优化公司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五、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
要,优化公司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从而做出的调整,能够加快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
资金的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工业数码喷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投资金额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
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新增实施地点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新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庄玲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