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宏华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和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0 号),杭州宏华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4.4444 万股,发行价格为
民币 12,065,672.16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87,934,263.84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18,580.00 100,000.00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杭州
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
稿)》,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
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
置换前述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11,379.3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 拟置换预先投
项目投资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入自筹资金
总额 资金金额
总额 金额
年产 3,520 套工业数码喷
印设备智能化生产线
合计 118,580.00 100,000.00 11,379.30 11,379.30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206.57 万元(不含增值税),包
含保荐及承销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截至 2023 年 1 月
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105.19 万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合计人民币 11,484.49 万元的自筹资金。上述置换事
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 43 号)。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计使用
募集资金人民币 11,484.4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事项,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
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的规定,如
实反映了宏华数科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 庄玲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