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证券之星 2023-02-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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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以及《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发展目标、股东
意愿、当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
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股
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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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限于电话、传真、董秘信箱、互动平台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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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审核意见,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回报规划发表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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