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阿莱德 股票代码:301419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LLIE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新北路 22 号 806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莱德”、“本公司”、“发行人”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
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
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指引》(2012 年修订),阿莱德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C39)”。
截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6.64 倍。截至 2023 年 1
月 19 日(T-3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3 日股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 年) (2021 年)
飞荣达 300602.SZ 16.23 0.0592 -0.2596 274.16 -
中石科技 300684.SZ 15.95 0.4689 0.3778 34.02 42.22
武汉凡谷 002194.SZ 9.90 0.3332 0.3273 29.71 30.25
大富科技 300134.SZ 8.32 -0.3773 -0.47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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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日股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元/股) (元/股) (元/股) (2021 年) (2021 年)
欣天科技 300615.SZ 11.89 0.0365 0.0079 325.75 1505.06
东山精密 002384.SZ 26.50 1.0893 0.9221 24.33 28.74
平均值 29.35 33.73
数据来源:Wind,上市公司年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2021 年)=T-3 日收盘价/2021 年扣非前/后 EPS;
注 4:计算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剔除了飞荣达、大富科技、欣天科技的负值和异常高值。
本次发行价格 24.8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44 倍,高于可比上市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
第一,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积累:自 2004 年设立以来,公司始终深耕于
移动通信基站产业,积极投入材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的研发,不断加深公司的技术
积累。公司目前为 5G 应用开发的零部件产品拥有业内领先的性能,例如公司开
发的 5G 相控阵天线罩在毫米波段的最高透波率超过 98%,高 K 值导热垫片的导
热系数超过 30W/m·K,绝缘导热垫片的导热系数超过 12W/m·K,高 K 值导热凝
胶的导热系数超过 9W/m·K。公司针对 5G 研发的相关高性能产品已通过爱立信、
诺基亚、三星等客户的验证,正在批量供货。随着 5G 的发展,公司将持续加大
研发投入,在对市场变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地进行追踪的基础上,开展对
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紧随 5G 市场潮流,进一步加强市场地位和提升
技术领先程度;
第二,稳定的客户资源:通过多年不懈努力的积累,公司在移动通信基站的
供应链体系中拥有领先的技术地位和良好的客户结构。公司目前是通信巨头爱立
信、诺基亚的核心供应商(拥有最高的供应商评级)、三星 5G 基站高 K 值导热
垫片的核心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 90%的收入来自于移动通信行业知名跨国企
业(及其代工厂)包括爱立信、诺基亚、捷普、三星、伟创力、富士康等知名企
业,良好的客户结构为公司带来的较好的业界声誉和稳健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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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拥有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的优势: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更加灵活、更
能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以公司开发新的战略客户三星为例,公司在与三星的对
接中始终保持快速响应,依靠技术储备迅速根据三星的需求进行调整,始终在两
周内满足三星的产品需求(试制、生产、发货到达),获得了三星的高质量认可,
从而进入了三星的供应链,成为三星 5G 基站高导热垫片的主要供应商;
第四,行业进入门槛高:由于通信网络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通信设备厂
商会对其供应商有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在 5G 和物联网时代,对基础通信的可靠
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保障。通信设备厂商对新供应商会有严格的认证
过程,会对相关厂商的技术水平、生产流程、质量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情
况进行严格的考核,通过资质认定后还需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产品测试才能成为
其正式的供应商,因此新供应商进入其供应链体系的门槛较高;
第五,成本控制优势:通过技术研发的升级、基础材料的改进、生产设备的
更新和生产流程的优化,公司在保证良品率的情况下,不断地提升产品品质并降
低产品成本,做到所生产的产品与竞品同品质下具有更低的成本,从产品实用性
的角度上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建立了产品性价比上的优势。
本次发行价格 24.8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44 倍,高于可比公司 2021 年扣非后平均静态
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
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
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
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
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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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23,709,4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的下游通信设备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由华为、爱立信、诺基亚、中兴和
三星占据,因此公司天然面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公司目前主要服务爱立信、
诺基亚、中兴、三星及上述四家厂商供应链内的其他公司;按终端口径计算,报
告期内各期,公司来自爱立信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7.92%、61.04%、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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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48.13%,来自诺基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8.24%、26.85%、25.61%和
集中度较高,公司的业绩对爱立信的依赖性较强。
在与爱立信、诺基亚等主要客户的合作中,公司存在对主要客户的新产品项
目开发或老产品份额竞标谈判中失利的可能;另外,主要客户自身收入或经营变
化也会间接导致公司业绩变化。鉴于公司客户集中较高、大客户依赖性较强,上
述情况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
赖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压价风险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升级,无线网络数据流量迅速上升。为保障网络
通信质量,通信运营商投入不断增加,同时受限于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现状,其
收入变化不大而成本压力较大。通信运营商往往通过优化网络价格、提升运营效
率、向通信主设备商压价等方式降低成本,相关主设备厂商则进一步向上游转移
成本压力,比如公司主要客户爱立信、诺基亚均会在与公司的定期谈判中要求公
司逐年降低老产品的价格。上述客户对公司的价格降低要求主要是由下游市场的
成本压力传导所致,公司存在下游客户进一步压价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毛利
率分别为 41.40%、45.47%、40.15%和 37.06%,其中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的毛利
率分别为 38.60%、38.94%、30.23%和 22.89%,EMI 及 IP 防护器件的毛利率分
别为 46.98%、52.91%、42.24%和 38.62%,总体上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鉴于射
频与透波防护器件收入仍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50%左右,若射频与透波防护器
件的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另外,电子
导热散热器件的毛利率也存在下降的可能,由于电子导热散热器件对公司的毛利
率贡献度逐年升高且毛利率水平高于参考对比公司,如电子导热散热器件毛利率
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在给客户设计供应新产品时要价一般会较高,后期对于公司已经批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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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老产品,客户会定期向公司提出降价要求,并以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最
终降价幅度。公司大多数老产品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价,对公司的毛利率产生
一定的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 4G 产品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20.98%、14.07%、10.56%
和 7.04%,逐年下降;公司 4G 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8.55%、40.27%、31.60%
和 30.23%。由于公司的老产品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价,存在未来 4G 产品
的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目前所处的细分行业总体处于较为有序的良性竞争格局。随着行业发展,
存在主设备商降低供应商准入标准,行业内部竞争者开展价格竞争,或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向公司所处行业延伸的可能性,上述情况可能会加剧行业竞争,进
而可能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
公司坚持通信主业,也尝试向其他行业拓展;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主营业务
中 4.57%、2.61%、3.27%和 3.02%的收入来自于非通信行业。非通信行业的产品
需求和竞争情况与通信行业有所差异,因此毛利率水平也与通信行业产品有所差
异。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向其他行业拓展可能导致公司总体的毛利率下降。
(四)供应链“逆全球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目前的国际政治局势使国际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逆全球化”影响,公司的
客户群体以爱立信、诺基亚等欧洲企业为主,受“逆全球化”影响的程度有限,
但未来的趋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和对
我国的贸易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
销售占比较小,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国际局势瞬息万变,存在因相关国家修订法律使得供应链关系变化或关
税水平变化的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的业务尚未受到“逆全球化”的明显影响,但考虑到通信领域的特
殊性,公司存在因“逆全球化”影响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因政治局势使
爱立信、诺基亚在中国市场份额下降而间接受到不利影响,以及因政治因素导致
公司未来获得爱立信、诺基亚的订单减少,甚至有较低可能被爱立信、诺基亚取
消供应商资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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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直接材
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7.13%、77.51%、77.45%和 75.67%。从 2020
下半年开始,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全球材料市场供需失衡,叠加全球货币政策影
响,发行人采购的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
利,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六)技术与产品开发风险
通信行业是技术驱动的行业,技术的演进日新月异,每一次通信技术的升级
都会带动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通信行业涉及的技术领域较多,包括射频技术、
材料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是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对通信
行业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正在建设的 5G 网络所用的设备与以往的通信设备存在较大差异,5G
通信设备较以往的通信设备有更大的集成化、小型化、轻量化的需求;相关需求
的变化对通信设备零部件供应商提出了新的挑战,包括材料技术方面的挑战、产
品开发方面的挑战以及工艺优化方面的挑战等。为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持续投
入大量的研发资源进行新材料配方研究、生产工艺开发优化、器件仿真分析和产
品验证测试等研发活动,以满足上述产品技术要求。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存在因
技术与产品开发进度不及预期或技术路线选择偏差而导致公司不能应对市场发
展的风险,从而使公司市场份额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替代。
(七)业务成长性风险
公司属于通信行业,公司业绩受到电信运营商网络建设规模的影响较大。
入受此影响亦存在一定的波动;2014-2022 年 6 月,公司各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6,800.53 万元、30,200.77 万元、31,904.46 万元、25,123.58 万元、25,401.58
万元、26,546.04 万元、30,016.07 万元、36,328.57 万元和 17,023.69 万元。目前
全球主要市场已经进入 5G 网络的建设时期,电信运营商对 4G 网络的建设量明
显下降,除中国以外市场的 5G 网络建设因新冠疫情、运营商资金受限和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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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推动力度有限等原因建设进度慢于国内市场。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通信相关市
场,若未来 5G 网络建设速度不及预期或建设规模缩减,导致相关市场需求不足,
可能对公司的成长性造成负面影响。
(八)业绩周期性风险
公司属于通信行业,通信行业因技术演进原因存在周期性,公司业绩随通信
周期有所波动;2014-2022 年 6 月,公司各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2.60 万元、
万元、7,011.60 万元和 2,755.20 万元。公司在 4G 建设高峰期(2014-2016 年度)
的净利润水平高于 4G-5G 的过渡期(2017-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通信行业
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因此公司业绩存在相关周期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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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23〕69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阿莱德”,证券代码“301419”,
本次公开发行 25,000,000 股,其中 23,709,487 股将于 2023 年 2 月 9 日起上市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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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2 月 9 日
(三)股票简称:阿莱德
(四)股票代码:3014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 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09,487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90,513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
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
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
份数量为 1,290,513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非交易日顺
持股数量(股) 占比
延)
首次公开发 张耀华 15,000,000 15.00% 2026 年 2 月 9 日
行前已发行 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 15,000,000 15.00% 202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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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中心(有限合伙)
薛 伟 10,200,000 10.20% 2026 年 2 月 9 日
朱玲玲 7,500,000 7.50% 2026 年 2 月 9 日
吴 靖 6,000,000 6.00% 2024 年 2 月 9 日
朱 红 4,500,000 4.50% 2026 年 2 月 9 日
潘焕清 4,200,000 4.20% 2024 年 2 月 9 日
陆 平 3,600,000 3.60% 2024 年 2 月 9 日
张艺露 3,000,000 3.00% 2026 年 2 月 9 日
翁春立 1,800,000 1.80% 2024 年 2 月 9 日
张 力 1,200,000 1.20% 2024 年 2 月 9 日
钱 一 1,200,000 1.20% 2024 年 2 月 9 日
陆晨弘 1,200,000 1.20% 2024 年 2 月 9 日
朱玉宝 600,000 0.60% 2024 年 2 月 9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 1,290,513 1.29% 2023 年 8 月 9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 11,584,487 11.58% 2023 年 2 月 9 日
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2,125,000 12.13% 2023 年 2 月 9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 -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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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646.03 万元和 6,996.55 万元,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2.1.2 条第(一)项: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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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ghai Allied Industrial Corp.,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耀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9 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 99 弄 33 号 6 楼、7 楼
橡塑制品、电子屏蔽材料、石墨导热材料及制品、模具、机械设备、
电子产品、电动工具、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制造、加工(以上限
分支机构经营),一类医疗器械、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木材批发、
经营范围
零售,商务信息咨询,从事电子、生物、能源、环保科技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EMI 及 IP 防护器件和电子导热散
主营业务 热器件等用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内、外部的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200443
电话号码 021-56484208
传真号码 021-5648420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allied-corp.com
电子信箱 allied@allied-cor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方宇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 021-56484208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
况如下: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数量(万 总股本持 债券
号
股) 股) 股比例 情况
通过英帕学间接持有
董事、总 通过英帕学间接持有
经理 150.00 万股股份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董事、副
总经理
监事会主
席
财务总
会秘书
注:目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为保持公司运行的连续性,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工作将延期进行,
原高级管理人员仍继续履行相关职务工作。薛伟、吴靖、程亚东和钱一同时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上述的聘任时间为董事的聘任时间。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耀华。本次发行前,张耀华直接及间接控
制公司 38.00%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张耀华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50%的
股份。张耀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耀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2 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经济师,身份证号码 310223196208******。张耀华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规
划。1979 年 9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 1104 厂(宏大器材)计划统计员、团委
书记、办公室主任、企管部部长、厂长助理、生产经营副厂长、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上海阿莱
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湖阿莱德执行董事、奉贤阿莱德执行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500.00 万股
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张耀华 15,000,000 20.00% 15,000,000 15.00% -
个月
上海英帕学企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业管理中心 15,000,000 20.00% 15,000,000 15.00% -
个月
(有限合伙)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薛 伟 10,200,000 13.60% 10,200,000 10.2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朱玲玲 7,500,000 10.00% 7,500,000 7.5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吴 靖 6,000,000 8.00% 6,000,000 6.0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朱 红 4,500,000 6.00% 4,500,000 4.5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潘焕清 4,200,000 5.60% 4,200,000 4.2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陆 平 3,600,000 4.80% 3,600,000 3.6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张艺露 3,000,000 4.00% 3,000,000 3.0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翁春立 1,800,000 2.40% 1,800,000 1.8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张 力 1,200,000 1.60% 1,200,000 1.2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钱 一 1,200,000 1.60% 1,200,000 1.20% -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陆晨弘 1,200,000 1.60% 1,200,000 1.20%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朱玉宝 600,000 0.80% 600,000 0.60% -
个月
网下发行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
- - 1,290,513 1.29% -
-限售 月
小计 75,000,000 100.00% 76,290,513 76.2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股份
- - 11,584,487 11.58% 无限售期限 -
-无限售
网上发行股份 - - 12,125,000 12.13%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3,709,487 23.71% - -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合计 75,000,000 100.00% 100,0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29,282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上海英帕学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 70,800,000 70.8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
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8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6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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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
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1,787.50 万股,
占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 712.50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28.50%。根
据《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380.02021 倍,高于 10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1,21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
中签率为 0.0203072826%,申购倍数为 4,924.34177 倍。
根据《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结果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2,056,546 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
量 68,45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2,875,000 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
认购数量。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8,454 股,包销金额为 1,697,659.20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0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
用人民币 7,755.61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244.39 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060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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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7,755.61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费用名称 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 4,911.3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20.00
律师费用 477.6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9.25
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17.42
合计 7,755.61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244.3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98 元/股(按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0 元(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已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798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但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
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验状况”中进
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
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
容。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
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共康支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6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发
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七)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九)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四)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六)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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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陈全、温国山
项目协办人:李立鸿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汉翔、操陈敏、杨灵、苏兴宇、周倩好、雷妍妍、高维
锺、卢珊、孙子茜、黄喆珺、马妍
联系人:陈全、温国山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本保荐机构认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陈全、温国山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陈全先生: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博士、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长青集团(002616)IPO 项目、恒林椅业(603661)IPO
项目,新海宜(00208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项目及配股项目、商赢环球(600146)
非公开发行项目、至纯科技(603690)可转债项目和国金证券(600109)非公开
发行项目。
温国山先生: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博士、保荐代表
人、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特高新(002023)非公开发行项目、
新海宜(002089)配股项目、元利科技(603217)IPO 项目、洛阳钼业(603993)
非公开发行项目、锡装股份(001332)IPO 项目、东宝生物(300239)非公开发
行项目和国恩股份(002768)非公开发行项目。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张耀华、薛伟、朱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
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
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
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
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
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英帕学承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
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企
业釆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
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釆取集中竞价方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
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
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
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
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朱玲玲、张艺露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
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
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
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
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
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
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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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吴靖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
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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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
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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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股东潘焕清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
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
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
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如采取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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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
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
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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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股东钱一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
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
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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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
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股东翁春立、陆平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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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
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
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
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其余股东张力、陆晨弘、朱玉宝承诺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任,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
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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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
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
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但单
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若一年内多次触发,一年内累计
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 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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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增持,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①公司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
④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
止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
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 30%,但不高于 80%;
如上年度公司未向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
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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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④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
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
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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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实施完毕。
(4)其他措施
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方案均实施完毕之日起 6 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
规定,再次履行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行为或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
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
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
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
票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
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
以上的独立董事均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自愿依法履行《上海阿莱德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自愿依法履行《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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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就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及本人持股及减持
意向事宜承诺如下: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
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
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减持前如有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所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
金额,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重要自然人股东张耀华、薛伟、朱红、朱玲玲、吴靖、
潘焕清承诺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
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
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定,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
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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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减持前如有送股、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所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
金额,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重要法人股东英帕学承诺
本企业看好发行人及其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
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发行人股份;在确有资金需求或其他投资
安排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资本市场、
其他融资渠道等情况,审慎决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进行;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
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
份低于 5%时除外。
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若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
待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减持前如有送股、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所获资金将归发行人所
有;发行人有权从应向本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中暂扣与违规减持所获资金相等的
金额,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所获资金上交发行人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需要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在发行当年及项目建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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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可能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进一步落
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现有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主要体现在受下游行业波动影响较大以及产品
研发能力受限上,对此公司制定了整体经营目标和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力求
在未来两到三年内持续扩充研发队伍,进行新产品线的设计和开发,并在按需定
制的基础上,从产品材料和技术工艺上进行突破,提升公司的供应链控制力,进
一步发展公司的综合供应能力。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和市
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设计充分考虑了行业因素及公司的实际需求,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对行业波
动的抵抗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久持续发展。
(1)巩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积极加大国际市场的开拓力度
经过多年的国际市场拓展,公司与爱立信、诺基亚、国基电子、伟创力、安
弗施等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该等优质客户市场竞争力强,产品
需求量稳定,为公司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公司将以现有基础为依托,通过持
续不断的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快速客户响应来进一步赢得客户的信任与肯定,
并打响品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2)进一步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控制,并通过预算管
理使资金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提升生产运营效率。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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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
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
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
投产和投入使用。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
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
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2)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强化人才引进制度
公司将不断强化人才引进制度,优化人力资源布局,完善人力资源的引进、
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继续引进和培养在领域内有管理经验、技术水
平、营销能力的专家和人才,为公司的业务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
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相关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致使公司或投资者产
生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并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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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如
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按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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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促成发行人及时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
发行价格(如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按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和回购价格)。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股利,同
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
为止。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本
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如因兴业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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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0186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187 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0]000188 号验资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679 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
[2020]004680 号验资复核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986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1168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2]0011685 号非经常性损益
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因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
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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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
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
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
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
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
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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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
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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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关于因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
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欺诈发行的情形。
的,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亦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启动股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在实
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
的承诺。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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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合法、合理,所作出的确保履约措施和未能履
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失信补救措施合法有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约束其履
行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