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系广州市
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
“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通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于 2023 年 1 月 9 日领取《关于核准广州
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 号)。
中信证券经审慎核查后承诺,自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之日(2023
年 1 月 9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无贵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
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
(以下简称“15
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
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以下简称“备忘录 5 号”)
和 中 国证监会《关于 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 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
[2008]257 号)(以下简称“257 号文”)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分别
为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5 号、中职信审字(2022)第 1386 号及中职信审字(2022)
第 1387 号)。
的人员变化。
调报告等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主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签
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除签字注册会计师梁静女士因个人原因自广东中
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离职,不再担
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指派注册会计师李俊杰
替换梁静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签字人员未发生更
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自领取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之日(2023 年 1 月 9 日)起至
本承诺函出具日止,发行人无贵会“15 号文”、“备忘录 5 号”和“257 号文”中所
述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
的重大事项发生。中信证券向发行对象提供的材料与封卷稿无差异。
中信证券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
平、公正原则,除已确定的发行对象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外,不存在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
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
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洪树勤 陈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