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特利: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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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       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证
券事务代表作为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四)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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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
前十五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涉及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应先由独立董事书
面认可。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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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
举后,由在股东大会获取同意票数最多的董事(若有多名,则推举其中一名)主
持会议,选举产生本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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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全体董事、监事及经批准或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应按时签到入场。中途入场
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在会场未完成布置、有关人员未
到场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可以在预定时间后宣布开会。
  宣布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向与会人员报告会议出席情况或该次会议中
董事授权其他人员表决的情况。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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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
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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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
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
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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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人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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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亲自或者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也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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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法》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公司法》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自本规则生效
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本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
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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