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 10 号中铁西安中心 32 层
电话:029-89840840    传真:029-89840848
邮编:710065          网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默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媒体上刊登《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登记和联系地址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 593 号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6 日,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截至 2023 年 2 月 1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323,30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0.09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74,291,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308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31,7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78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47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552,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注: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4 项,议案为: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其中包含:
人的议案》,其中包含:
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包含: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
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分别由一名公司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一名律师参加清点,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指定股东
代表及监事火欣、林学军以及律师窦方旭为表决投票的清点人,其中林学军为清
点人代表,火欣、窦方旭为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和监督,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94,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44%;反对 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2,803,1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597%;反对 228,60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403%;弃权 0 股,占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649%;反对 22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3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苏占才先生、窦剑文先生、朱伟林先生、周龙环
先生和彭端女士、孙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苏占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窦剑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朱伟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周龙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通过,彭端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790,6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499,0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90,8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孙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潘石坚先生、曹建海先生和方文彬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潘石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曹建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方文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郝颖女士、周庆源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郝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6,804,306 股。其中,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 2,512,70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4,500 股。
  此议案获得通过,周庆源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海默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欣荣             经办律师:窦方旭
                    经办律师:刘宝元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默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