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证券代码:002634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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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棒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3.12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
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 282.5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0.00%,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预留授予 70.62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总量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 元/份。
五、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棒
杰新能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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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
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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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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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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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棒杰股份、本公司、公
指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计划 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
股票期权、期权 指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
激励对象 指 能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
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
行权价格 指
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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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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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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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
源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
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0 人,包括:
员;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
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
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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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若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对激励对象范围要求发生变化的,公司董事会
可在股东大会授权的前提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予以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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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53.125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5,935.2513 万股的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61%;预留授予 70.625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
总量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占授予股票期
序号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总
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董事、副
总经理
棒杰新能源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28 人)
首次授予合计 282.50 80.00% 0.61%
预留 70.625 20.00% 0.15%
合计 353.125 100.00% 0.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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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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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
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
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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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一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
第二个行权期 5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
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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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份 10 元,即满足行权
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10 元的价格购买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行权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 85.7%: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11.66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 8.58 元/股。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有效
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共同促进公司发展为根本目的。
公司正处于战略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公司能否继续保持现有光伏团队的稳
定,同时不断引进光伏行业优秀专业人才,关系到公司能否顺利实现向光伏产业
的战略转型。光伏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人才竞争激烈,在依法合规的基础
上以较低的激励成本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可以有效激励核心人员发挥更大
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公司战略转型的有效落地,进而实现员工与公司、股东
的利益的有效统一。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时间周期和经营环境
下把握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使公司在行业优秀人才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
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
具有合理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选择采用自
主定价方式,公司确定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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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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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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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一。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行权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棒杰新能源 2023 年营业 棒杰新能源 2023 年营业
第一个行权期 2023
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 收入不低于 10.5 亿元
棒杰新能源 2024 年营业 棒杰新能源 2024 年营业
第二个行权期 2024
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 收入不低于 56 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目标,各期行权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对应的
行权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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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注: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
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优秀)、B(良好)、
C(合格)、D(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考核评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100% 10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
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达到
A(优秀)、B(良好)或 C(合格)等级,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
权其获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 D(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
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借助战略股东光伏产业领域的丰富经验,把
握光伏产业增长的市场机遇,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棒杰新能源,布局光伏产业,
从而形成“无缝服装+光伏”双主业的业务结构,实现公司主营业务向光伏产业
的战略转型升级,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光伏业务落地,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高效光伏电池项目投资协议
并成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公司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署《高效光伏电
池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年产 10GW 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为推进本项目实
施,公司全资子公司棒杰新能源已在扬州市投资设立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作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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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体实施主体推进项目进展。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主要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参与棒杰新能源经营管理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业
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选取棒杰新能源的营业收入作为业绩考核指标,
有助于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经过
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业绩考核目标为
棒杰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80 亿元。以上业绩目标的设定是基于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
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
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控股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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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有派息或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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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有增发新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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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行权人
数变动、行权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
照授予日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
积金。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0 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1.65 元/股)
(二)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授予之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行
权日的期限)
(三)波动率分别为 22.7665%、21.2507%(采用深证成指最近一年、两年
的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
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预测算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底,则 2023 年-2025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
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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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的 70.625 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
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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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
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
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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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且不存在前述(二)中所述情形)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达到行权条件
的股票期权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行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达
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
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
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不再纳入可行
权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可行权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
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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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2023 年第一期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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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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