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实施情况
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延期后项目建设内容
不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
二、关于增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李惠跃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
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选李惠跃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燕 刘 洪 陈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