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
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核查了本次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
相关资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补偿方支付期限等事项,公司与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展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补充和修订,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所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
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等合法、合规、有效,符合《公
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签
署《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路运锋
吴跃平
叶树华
李伟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