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清新环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及会议文件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对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订《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经审阅,公司制定的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3-2025 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
修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
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有利于推动该
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