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简称“贰零四玖云计算”)向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租”)
申请融资租赁款项 2.5 亿元,公司为贰零四玖云计算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金额合计 2.5 亿元。
为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贰零四玖云计算拟向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申请融资租赁款,并同步结清兴业金租融资租赁款项的存量债务。公司将为贰
零四玖云计算本次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7 亿元,担保期以
实际合同约定为准。持有宁波德昂 80%股权的其他合伙人将其持有北京顺诚的股
权按相应比例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对贰零四玖云计算向兴业金租的
款项不再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此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同意本次
担保事项,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参股孙公司北京贰零四玖云计算数据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