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价值的认可,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已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发展战略。因此,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
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
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
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士华、李树军、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