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事先认可。经审慎研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 2021 年度财务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除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相
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续聘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有利于公司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相关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
们认为其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相关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李卓英先生为副总经理,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可连聘连任。
(此页无正文,为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海福安 徐强胜 曹胜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