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 新潮能源关于收到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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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函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董事会
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
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合称“提议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函》(以下简称“《通知函》”)。提议人拟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自行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经董事会
核查,提议人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通知函》的具体内容
“致: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合称“提议人”)作
为连续 90 日以上合计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向
董事会致函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制度的规定,提议人作为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依法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人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
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但
公司董事会同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
寻合法途径;随后提议人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但公司监事会同
日作出书面回复,不同意由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
  因此,提议人决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特此通知公司
董事会配合完成以下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函》;
法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配套文件;
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月 10 日)的股东名册;
请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人履行的程序
   (一)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
件(以下简称“《致董事会的提议函》”)。
   公司董事会对《致董事会的提议函》进行了审核,公司董事会不同意由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请
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二)提请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附
件(以下简称“《致监事会的提议函》”)。
   公司监事会对《致监事会的提议函》进行了审核,公司监事会不同意由监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建议股东另寻合法途径。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请
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三)提议人发《通知函》要求自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函》、《关于合计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函》、《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资料(具体请详
见同日公告),要求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
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三、提议人符合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经公司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今,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374,579,124
股、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68,350,168 股、北京隆
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41,188,958 股,合计持有公司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提议人满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对普通股
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大会的身份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前置程序,其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董事会将依法公告提议人提交的《关于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函》、《关于合计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函》及配套文件、《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金君合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自行召集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等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依法配合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
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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