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股份: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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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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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吉股份”)与上
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
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特此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其他文件一同上报或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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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表、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
会议,在关联董事邓代兴先生、黄凯先生、余根潇先生及吴天一先生回避表决的
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时间、对象及数
量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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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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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为首次授予,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5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0.32 万股,具
    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预留部分            87.58     20%        0.21%
           合计(15 人)         437.90   100.00%     1.04%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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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其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
条件均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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