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3-022
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 年 2 月 13 日
回售款划拔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 年 2 月 15 日
“卫宁转债”暂停转股
“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有的“卫宁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注意风险。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
“卫宁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卫宁转债”回售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互联网医疗及创新运营服务项
目-药品耗材供应链管理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 9,286.51 万元(含利
息,具体金额以结转当日专户实际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股
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
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卫宁转债”的附加回
售条款生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
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
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其中,i=0.50%(
“卫宁转债”第二年,即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
t=323 天(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算头不算尾)
;
计算可得:IA=100×0.50%×323/365=0.442 元/张(含税)
。
由上可得“卫宁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442 元/张(含息、
税)
。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个
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
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 100.354 元/张;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
,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442 元/张;对于持有
“卫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442 元/张。
“卫宁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卫宁转债”。
“卫宁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
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
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创
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3 年 2 月 2 日至 2023 年 2 月 8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
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
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卫宁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
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
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回售期满后,公
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卫宁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卫
宁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
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转债”正常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卫宁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3-
。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