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 22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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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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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隆 22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隆 22 转债”)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隆基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1 年 5 月)》(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
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
了核查、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本所得到公司的如下
保证:公司、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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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债券持有人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出的陈述是
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
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具有签署文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合法
授权,已采取一切与签署和履行该等文件有关的必要行动,并已有效签署了该等
文件;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扫描件或
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
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协议》”);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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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募集说明书》、
《受托管理协议》,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为“隆 22 转债”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资金
用途,且变更后不会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
晶电池项目的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该议案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
发行人偿债能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国信证券(以下简称“召集人”)召集。召集人已于
程序召开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
券持有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参会人员无需
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投票表
决期间为 2023 年 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若债券持有人对公告所涉议案
有异议的,应于《会议通知》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3 年 2 月 2 日前,
以下称“异议期”)将异议函等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快递方式等书面方式
送至受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券持有人,
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
开并表决完毕,受托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
案是否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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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简化程序召开,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若债券持有人对公告所涉议案有异议的,应于《会
议通知》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即 2023 年 2 月 2 日前,以下称“异议期”)
将异议函等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快递方式等书面方式送至受托管理人处。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及异议函的债券持有人,视为同意受托管理人
对本次议案的审议结果。异议期届满后,视为本次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受托
管理人根据异议期收到异议函情况,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根据国信证券的确认,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异议期内,受托管理人未收到
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异议。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完毕,
《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 15GW 高效单
晶电池项目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方
式、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
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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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隆 22 转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艳华
经办律师:
常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