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书面意见
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的书面意见
《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场化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
队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业务增长,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的情况。
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有权国资
监管机关同意后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的书面意见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有利于确保本计划顺
利、规范运行。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书面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处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有利于落实、执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签字:吴纯玺、刘宗文、张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