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6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
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 月 28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
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 2023 年 1 月 2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的
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