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
修订)
》(以下简称“《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滨海高新
区华苑产业园(外环)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孔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81,987,4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8719%。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323,385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26.32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
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64,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 股 份 的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6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 票的 股东 7 人, 代表 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
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 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
数。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以
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80,539,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342%; 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3.0040%;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世明
承办律师:段崇阳
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