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对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方日升(宁波)
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等符合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相关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霍佳震 陈 柳 吴 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