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聚力文化 公告编号:2023-002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或“公司”)收到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寄来的(2022)浙 01 民初
《民事起诉状》
、《传票》。冯志芳向杭州中院起诉公司、
余海峰、姜飞雄、禹碧琼、薄彬及胡皓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杭州中
院已受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冯志芳
被告一: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余海峰
被告三:姜飞雄
被告四:禹碧琼
被告五:薄彬
被告六:胡皓
(二)案件事由
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生元”)2016 年至 2018 年虚
增收入、利润,导致聚力文化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及相关
披露信息均存在虚假记载。2021 年 8 月,聚力文化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3 号)
,该决定书对聚力文化的虚假陈述行为
予以确认,并对聚力文化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原告冯志芳以公司的虚假陈述
行为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佣金、利息损失等合计 800,920.88 元。
三、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杭州中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尚未以单独公告形
式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 4,879.02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对本案进行会计处理;本案及后期可能新增
的同类诉讼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将相应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
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妥善处理
本案及同类诉讼相关事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