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亿马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事
项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就如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于《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提高公司的
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实现公司长期战略目标,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
过 1,000 万元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广东天亿马数字产业有限公
司(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注册地为广东省汕
头市金平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资
源整合和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天亿马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对于《关于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亿马(香港)
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天亿马”
)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2,000 万美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实际
贷款提供担保。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
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品种,具体业务品种、授信
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
经核查,香港天亿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实
际贷款提供担保基于其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其业务发展情况,契合公
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总经理马学沛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公司拟聘任林少勇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林少勇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具备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对于《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回购公
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5 元/股(含)
,该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回购实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
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
市场形象的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
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曹丽梅、蔡浩、李洁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