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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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规则》第七条规定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
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飞机制
造行业(分类代码:C3741)。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航空武器装备整机及部附件研制生产业务,与上市公司
存在上下游关系。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创业板重组审
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核规则》第九条规定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九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
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创业板重组
审核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
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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