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
聘请的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已于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就公司
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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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苏泊尔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苏泊尔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苏泊尔股份,
与苏泊尔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等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苏泊尔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苏泊尔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本 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苏泊尔、公司、本公司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苏泊尔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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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 指 苏泊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证监会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并于 2018 年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
苏泊尔已取得了如下批准与授权: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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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锁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 1 月 31 日,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泊尔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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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 日。
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苏泊尔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因激励对象
中徐波先生和叶继德先生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
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
授予其本次限制性股票共计 7.9 万股。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
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将
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徐波先生、叶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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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的限购期已满 6 个月,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徐波先生、叶继德授予共计 7.9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向徐波先生、
叶继德先生授予共计 7.9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苏泊尔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苏泊尔本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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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苏泊尔出具的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苏泊尔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授予日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须就本次授予的授予事项办理信息
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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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三年 月 日出具,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俞婷婷 _____________
徐 静 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