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
任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拟提名窦胜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同
时决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阳市昆仑街道镇前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先
生主持。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30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1.459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未
有股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综 上 ,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股 东人 数 共计 3 人 , 代 表有 表 决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代)、部
分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 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5,3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表决结果,窦胜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 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科华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