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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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
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
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条件等,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
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
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和战略规划,综
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本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
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
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
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事宜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
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公司拟采取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宁波财丰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
              。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本次发行前,
财丰科技将拥有公司 369,205,72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次表决权委托及本次发行完成后,财丰科技
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 30%,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鉴于财丰科技承诺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
会非关联股东同意财丰科技免于发出收购要约后,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规定,该免于发出要约方
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
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财丰科技,公司与财丰科技就本次发行签订
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财丰科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
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
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
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
序落实好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
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
(2023-2025 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实现对投
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
率。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
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签署<流动性支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对该议案
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已按规定予以回避,
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路   加       赵   勇         肖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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