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
百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百合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威海百
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6 号)
核准,百合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00 万股,并
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
本为 4,8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6,400 万股,其中包括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4,80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 14,291,366 股,限
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将于 2023 年 2 月 7 日上市流通。本次上
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 35 名,分别为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发信德”)、刘新志、田树宁、郑志海、烟台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
台春华”)、荣成市永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投资”)、岳德杭、
上海伟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伟墨”)、蒲忠智、郭蓉
蓉、刘忠超、刘如水、李永彬、刘科德、陈宏礼、张钊、李小荣、刘忠岐、孙鹏
飞、唐福超、田四海、周俊英、刘如川、王军峰、石敬秀、许可友、唐福斌、李
晓红、蒲忠卫、唐福海、蒲增礼、张瑞荣、王琳、李永财、刘允朋。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
东承诺情况如下:
(一)广发信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公
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如果本公
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每年减持
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按有关规定
进行相应调整),且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
(二)烟台春华、永利投资、上海伟墨及刘新志等 31 名自然人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14,291,366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7 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股数量
合计 14,291,366 22.33% 14,291,366 0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股) (股) 比例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总股本 64,000,000 100.00% - - 64,000,000 100.00%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