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洪兵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公司提名严洪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
经过对刘一凡女士的个人履历等情况的认真审阅,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
一,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一凡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过对颜栋波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情况的认真审阅,其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任职资格合法。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
一,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颜栋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胡永洲
李会林
任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