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3 证券简称:ST天山 公告编号:2023-00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送达的关
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上诉状》,大象广告 17 名股权转让方向法院提起
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公司收到(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昌吉
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法院审查,该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于
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优选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新疆新域博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在提交答辩状期
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或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4 月 9 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
移送至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上海载归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锦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烟台汉富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汉
富融达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卓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巧
夫、北京天星盛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召廷、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新
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昆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笛信投资管理事务所、张惠玲、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柏权、
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爱平、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
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向新疆昌吉州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不服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
定,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撤销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 2301 民初 7640 号民事裁定书,即
该案继续由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 年 10 月 13 日,新疆昌吉州中院作
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件。公
司诉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3 月 2 日立
案,由于部分被告未完成送达程序,该案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待送达完毕后开庭审理。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6 月 17 日,该案在昌
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7 月 14 日、15 日、16
日,该案在昌吉州中院举行了部分证据交换和部分质证。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该案原定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昌吉州中院开庭审理。后因疫情管控政策,部分被告向昌吉州中院申请了延
期,该案未如期开庭。
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票》。2021 年 10 月 14 日,该案在
昌吉州中院当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当日庭审程序未完结。
台发送的公司与 33 名转让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2021)新 23 民初 23 号《传
票》。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案通过昌吉州中院互联网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民初 23 号】。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 2019-123、2020-025、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刘柏权
上诉人四(原审被告):武汉泰德鑫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诉人五(原审被告):广州市陆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六(原审被告):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七(原审被告):弘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八(原审被告):吉林市华睿信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九(原审被告):温巧夫
上诉人十(原审被告):苏召廷
上诉人十一(原审被告):东莞市东博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二(原审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三(原审被告):新余天鹰合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诉人十四(原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诉人十五(原审被告):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六(原审被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十七(原审被告):罗爱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上述 17 名上诉人因不服昌吉州中院(2021)新 23 民初 23 号民事判决,现
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请求如下:
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
象广告(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发布的 2019-005 号公告),公司未知大
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
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该上诉事项属二审
受理阶段,对公司其他方面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